女研究生提告指出,案發當天她參加系上迎新晚會,因下午先服用心臟藥物與抗組織胺,晚會中又被勸酒,喝了大量啤酒及伏特加,導致藥物與酒精作用而全身無力,被數名同學攙扶至2樓研究室沙發休息。上樓時她感覺有人趁攙扶時撫摸她全身上下及私密部位,讓她極度不舒服。
隨後同學們將她橫放在沙發上,晚會主持人黃男卻乘她無法抗拒之際,整個人趴在她的上半身,用身體磨蹭其胸部,並將臉部貼在她的側臉、耳朵處,以嘴唇滑過脖子,還耳語「現在沒事了,你很安全」,猥褻時間長達10分鐘。當時,沙發旁還有4至5人圍觀拍照,她因全身無力無法反抗,直到另名同所同學進入研究室目睹並大聲喝斥,才將黃男推開並反鎖房門,與其餘同學及另位醉倒的男同學在研究室內待到天亮。
法院審理時黃男堅決否認犯罪,辯稱當時僅因協助催吐而觸摸女方肩膀,並在耳邊提醒喝水,絕無任何猥褻行為。法官則傳喚多名證人,發現目擊證人在校方性平會調查時,明確表示對研究室內發生的事「沒有印象、記憶模糊」,卻在數年後的偵審中突然能具體指證黃男「壓在被害人身上」,前後供述不一。
法官查出,當天協助攙扶被害人上樓的其餘同學均證稱,當時眾人進研究室約5分鐘後,她就要求淨空房間,隨後大家一同離開,並無女研究生所稱多人圍觀猥褻情節。此外,連被害人都自承她的原始記憶曾受同學敘述干擾,且事隔5年多,記憶恐有污染與遺忘,認定全案欠缺補強證據,判黃男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