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棒敲頭與砸傷學生 校方解聘管制4年
判決指出,劉姓教練原為錦興國小棒球隊總教練,民國112年8月間遭家長會檢舉多項誇張的體罰與不當管教行為。劉教練被指控在知悉球員至校外接受其他教練訓練後,當眾辱罵學生及家長,並逼學生閉眼投票決定同儕能否參賽;帶隊出賽時,因學生打鬧而將其關在未發動、未開冷氣的遊覽車上獨自「冷靜」達30分鐘,導致學生滿頭大汗。
平時訓練也會以不雅字眼辱罵球員,動輒處罰跑操場10、20圈、伏地挺身100下、蛙跳撿球,甚至作勢打學生、以手拍打學生、以球棒握把敲打學生頭部,或拿棒球丟擲學生腹部及腳部導致瘀傷。校事會議調查後認定其體罰與不當管教情節重大,且調查期間私下聯絡家長企圖影響調查,移送教練評審委員會決議解聘且4年內不得聘任為教練,並報經桃園市政府核准後於2023年11月28日生效。
教練辯訓練常態 控審議組織嚴重瑕疵
劉教練透過律師翁國彥、林旭峰主張,跑操場與伏地挺身均為棒球運動強化心肺與肌耐力的常見訓練,球棒敲頭僅是對配戴頭盔的學生喚醒注意的方式,絕無惡意體罰;遊覽車事件當時為氣溫僅22度的冬季且有司機看顧,並非虐待學生。
此外更提出程序重大瑕疵,指出校方審委會設置要點明確規定家長代表應由「家長會長」擔任,校方卻因會長是檢舉人,逕自改選陳姓副會長遞補參與審議與表決。家長會既為本案檢舉發動者,副會長未依規定迴避,導致審委會組織嚴重違法。
法院認證組織違法 判決處分撤銷教練勝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審委會組織與決議程序確實存有重大瑕疵。合議庭指出,依錦興國小審委會設置要點,家長代表依法明確規定須由家長會會長擔任,本案會長縱因個人檢舉而有迴避事由,亦非屬「因故不能視事」得由副會長代理的情形,校方逕行選任副會長陳靜怡擔任委員,選任程序顯不合法。再者,本案由家長會具名檢舉,參酌行政程序法之迴避法理,家長會幹部應主動自行迴避,校方卻仍讓副會長出席參與討論決議,程序顯非合法公正。
合議庭強調,由於審委會組織及決議程序存有重大違法瑕疵,錦興國小據此作成之解聘意思表示不發生效力,雙方聘任法律關係自112年11月28日起仍繼續存在;而桃園市政府據此違法決議所作成4年不得聘任為專任運動教練的原處分,以及教育部之訴願決定,均應撤銷。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