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孫安佐今年1月至5月間與經紀人合作,高達7度在雙北地區道路、停車場等公眾場所,將氣閥開至最大測試肩負式噴火裝置,噴出高溫火焰與濃煙危害公共安全。孫男另以每支影片5000元報酬受僱於邱姓負責人的公司,由江姓攝影師企劃拍攝,4月間在北投產業道路拍下測試影片並公開上傳,累計獲利2萬5000元。
此外,檢方另查出孫安佐於2018至2019年間,透過網路購買具殺傷力的非制式霰彈槍、空氣槍及公告查禁的模擬槍各1枝。士檢偵結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公眾往來安全及恐嚇公眾等罪嫌將孫安佐起訴,陳昱中亦遭起訴;同案「拳願」負責人邱皓偉與江姓攝影師則獲緩起訴1年處分,條件為向公庫支付2萬元並接受8小時法治教育。
今日開庭時,孫安佐否認有主觀恐嚇意圖,他辯稱多年前曾在貴子坑拍過類似噴火片,當時警消稱無法源可管,但這次為保險起見仍有加註警語,且國內外都有類似影片。法官追問拍片動機,他才坦承是為了流量與酬勞。
經紀人切割翻供 孫安佐半強迫拍片
同案被告、經紀人陳昱中則突改口否認犯罪,並稱當時坐在孫的車上,對方執意要再測試一次噴火槍,身為經紀人兼現場助理只能無奈答應,當時也叫不到車離開,且他認為孫安佐只是想展示自己的發明。
在槍枝鑑定部分,辯護律師主張本案霰彈槍屬於氣動式槍枝,結構上不可能擊發有底火的子彈,空氣槍則可能因電子故障導致數據異常,請求再次送驗;律師更拋出震撼彈,質疑檢警今年5月18日前往搜索時,雖取得孫鵬簽署的同意書,但孫鵬並非房屋所有權人,主張搜索程序涉嫌違法。
公訴檢察官則庭呈刑事局鑑定報告回函,證實霰彈槍經改裝後實際試射,單位面積動能已超過殺傷力標準,鑑定流程有一定標準,不能由個人任意指定,且空氣槍亦已鑑定具殺傷力,主張絕無重新鑑定的必要。全案將由合議庭進一步評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