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女起訴指出,該鐵欄杆佔用慢車道達1.5公尺,嚴重妨礙交通安全,警方身為市區道路障礙物處理主管機關,卻未依職權取締或清除,導致她慘摔骨折受傷,要求國賠31萬餘元。高雄市警局則辯稱,警察機關對於路障取締具有行政裁量權,且案發前從未接獲民眾針對該欄杆的檢舉或報案,警方並不知情,不應承擔國賠責任。
法院審理時調查發現,該鐵欄杆早在1989年起即佔用道路,迄今長達35年,且案發前5年內,警方在該路口周邊處理了28件違規取締、35件報案及7件陳情案,甚至多次到現場處理事故。警方頻繁出勤卻對佔據道路多年的明顯障礙物「主動無視」,難謂無過失,警方辯稱「不知情」並不可採,確實已構成怠於執行職務。
法院審酌賴女受傷程度,認定醫療、修車費及慰撫金損失共計16萬4167元。但勘驗監視器發現,案發時前方無遮蔽物,其他騎士均能順利閃避,賴女未注意車前狀況亦有過失,須自負8成過失責任,警局則應負擔2成責任,判決高雄市警局應給付賴女3萬2833元。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