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書指出,潘男與花花為網友,雙方在去年10月20日下午3點30分左右,相約在新莊某汽車旅館休息,但女方指控潘男在自己已表示「不要」的情況下,仍強行親吻其嘴唇、胸部,並用手撫摸陰部,再以生殖器插入口部及陰道等方式強制猥褻、性交得逞,因此向警方提出妨害性自主告訴。
警方通知潘男到案說明時,他堅決否認犯行,強調自己是清白,同時出示女方傳送的LINE文字訊息,內容指出女方聲明提告性侵一事,並非出自她本人意願,因事發當下身心狀態極度不好,加上丈夫威脅若不報案,就要帶小孩一起去尋短,並找人對潘男不利,因為害怕迫於無奈才答應去報案,內容也強調該聲明能證明潘男的清白,並請求檢方不用再調查下去。
後續檢察官傳喚花花未到,而花花丈夫則向檢方表示,案發當晚下班後,他詢問妻子下午去哪裡,對方說去做身體療程,當下覺得妻子在說謊,要求查看手機之下,她才坦承去見網友,並坦承發生性行為,但追問如何認識對方?怎麼發生性行為?妻子都不說細節,只說自己被性侵,因此才帶妻子前往警局報案。
檢察官根據相關證據及花花丈夫證詞,認為無法排除女方因擔憂遭配偶責怪,而對潘男提出告訴的可能性,且綜合所有證據資料,除女方單方面指訴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佐證潘男有強制猥褻、性交等犯行,因此以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潘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