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前年3月底傍晚,許男帶著就讀國小的兒子到學校打羽球,父子倆約定比賽,並以「贏球買新球拍」作為賭注,不料兒子連輸3場後發脾氣踩球、摔拍,許男見狀大為光火,一時情緒失控,抄起一旁的塑膠製羽球伸縮桿連續抽打孩子手臂與背部,造成兒子左手臂與背部大面積擦挫傷,背部紅腫範圍甚至高達18x11公分,由母親帶往醫院驗傷並提告家暴傷害。
法院審理時,許男矢口否認故意傷害,辯稱只是「擦碰到一下子」,委任律師則主張其行為屬於《民法》第1085條父母為匡正子女非行的合法懲戒權。許男母親也出庭幫腔,聲稱孫子的背傷是當天在學校與同學嬉戲撞傷。
但法官勘驗驗傷照片與診斷證明,認定傷勢呈現密集並列的長條狀紅腫,與羽球桿抽打特徵完全吻合,當場打臉許男等人辯詞。法官並在判決中強調,依我國憲法與國內法化之《兒童權利公約》意旨,兒童享有不受任何形式身心暴力與體罰的權利,許男持工具抽打造成孩子身體劇痛與大面積傷勢,已完全逾越保護教養的必要範圍,依法不得免責,判他罰金6萬元,以資懲儆。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