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以信指出,根據《食安法》第3條與第7條,「產品」本就包含原材料、半成品及成品。台糖既已買進中聯油品,並得依食安法授權進行檢驗,足認該油品已屬產品原材料,而當台糖自主驗出苯駢芘超標,當然形成食安風險通報義務,應即通知主管機關當地衛生局才是。
陳以信說明,尤其蘇丹紅事件時,衛福部就曾公開說明,食品業者發現「原料或產品」有危害衛生安全之虞,就應主動通報。如今到了台糖身上,原料怎麼突然就不算產品、不用通報?他抨擊,南僑同樣因為原料油異常未通報,就被裁罰300萬元,台糖同樣驗出問題原料,卻被中央說「不用通報」。
陳以信質疑,明明同一部食安法,為何南僑一套標準、台糖又是另一套標準?為何政府要包庇台糖吃案?政府為何要當台糖共犯?他強調,台糖有無違法應該依法調查,絕不是由行政官員先替台糖下結論脫罪。
陳以信強調,賴清德擔任台南市長時為強調重視食安,曾訂定更嚴格的台南市食安自治條例,要求食品業者發現上游供應食品有危害之虞,應於48小時內主動通報。當年「賴市長」強化食安用心良苦,呼籲「賴總統」協尋「賴市長」,質問當年那個把食安當國安的賴市長到哪裡去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