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2年間陳采邑受楊姓男子委託,對黃女提起排除侵害民事訴訟,但她卻在同年底前往屏東地政事務所,謊稱自己是黃女授權的代理人,申請核發記載黃女姓名、身分證字號等個資的土地建物第一類謄本。
陳女在審理時辯稱,自己是依《律師法》第31條「為辦理法律事務探究案情、蒐集證據」的合法職權行事,屬正當業務行為。
律師:正當業務行為 二審:冒充對造已越權
但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法務部函釋早已明定律師蒐證界限,且陳女客觀上是「冒充對造代理人」而非以自身訴訟代理人名義申請,顯已逾越法條授權。
合議庭認定,陳女為圖舉證便利,嚴重侵害他人資訊隱私權及地政管理正確性,且至今未向受害者道歉賠償,因此撤銷無罪判決,改判刑4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