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女今年在基隆租屋,涉嫌容留、媒介應召女子提供「全套」性交易服務,每次向男客收取1200元至1300元,另向提供性服務的女子收取每日300元租金,藉此獲取利益。
警方掌握相關情資後,於3月11日晚間派員喬裝男客前往查訪。面對員警詢問,黃女直接表示現場有3名女子,並問「你要哪一個」,接著談到「1300」,甚至進一步說明性交易方式及是否需要使用廁所,「吹不戴,做戴」、「要廁所嗎」。員警隨即表明身分,將黃女依法帶回偵辦。
不過黃女在偵查階段並未承認犯行,辯稱自己並沒有替女子介紹客人,只是「隨口說有幾個人」。警方進一步詢問,當時她明明向喬裝員警說有3名女子,且還詢問要選哪一人,黃女則解釋自己當時只是休息,相關說詞並未獲檢方採信。
檢方調查後認定,黃女確有意圖讓女子與男客從事性交行為,並以媒介性交易方式獲利,因此依刑法第231條第1項圖利媒介性交罪提起公訴。
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後,黃女改口認罪。法院審酌相關證詞、警方蒐證錄影及現場查扣物品,包括計時器、潤滑液與21個保險套等資料,認定犯行明確,並認為她以媒介性交易牟利,已破壞社會善良風俗。
不過法官量刑時也考量黃女具有高職學歷,平時從事餐飲工作,且須獨力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等生活及家庭狀況,最終判處有期徒刑2個月,得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