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男因預防與仇家火拼,在家中藏放非制式衝鋒槍、手槍及大批子彈。前年6月,大批警力前往吳男住處執行搜索,因吳男妻子拒不開門,員警持鐵撬破門時發出撞擊聲響,察覺不對勁的吳男竟將槍枝上膛,朝外頭聚集的員警水平射擊3槍,現場員警大喊「開槍了!快跑!」緊急閃避幸未釀成傷亡。
法院審理時,吳男辯稱以為是仇家上門誤觸扳機,但法官比對密錄器與彈道,發現子彈貫穿門板後飛越道路擊中對街房屋牆面,足見具高度殺傷力且主觀上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一審依槍砲及殺人未遂罪重判他9年2月、9年10月有期徒刑。
全案上訴高雄高分院審理時,吳男一改先前態度坦承犯行,並分別賠償3名執勤員警8萬、7萬及12萬元達成調解。合議庭考量其二審展現悔意且減輕訴訟資源,遂將殺人未遂罪改判8年,其餘上訴駁回,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