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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家就是我家!高雄男拿「過期4個月」臭酸豆漿貨架調包 被判這條罪
為省25元,高雄男竟拿過期4個月臭酸豆漿到超商自行調包。圖/AI生成

全家就是我家!高雄男拿「過期4個月」臭酸豆漿貨架調包 被判這條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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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7 11:05:00最後更新 2026/08/27 11:05:56

記者:

王吟芳

高雄張姓男子家裡冰箱的豆漿過期,他想喝豆漿又捨不得再花錢買,竟拿過期豆漿跑到全家便利商店「偷天換日」,將已過期4個月的豆漿放回冷藏架,再拿走同品項的一瓶新鮮豆漿離去,害不知情的鄒姓男子當晚買到過期豆漿一口喝下,之後腹瀉不止送醫。高雄地院審理後認定張男行為構成傷害罪,判他有期徒刑3個月,得以9萬元易科罰金。
判決指出,去年1月3日下午3點多,張男進入高雄某間全家便利商店,為避免竊取新鮮豆漿被店家清點發覺,竟將自己帶來的、已過期4個月的相同包裝品牌豆漿放上冷藏貨架,並取走一瓶新鮮的裝袋,未付款即離去。
當天深夜,另名鄒姓男子買下該豆漿在店內打開一口喝下,驚覺發酸發臭,當場詢問店員,超商店員則稱該品牌豆漿很暢銷,每天都會檢查補貨,「不可能過期這麼久」;鄒男離去後因急性腸胃炎就醫並報警,超商調出監視器,才發現豆漿被張男掉包。
沒想到,法院審理時張男還否認犯行,狡辯「只是拿不涼的換涼的」,但法官認為,張男攜帶過期長達4個月、甚至可能發臭的豆漿,任何常人都知無法出售,他擅自掉包就是為了遮掩竊盜。
法官認為,張男明知過期食品會危害人體健康,卻將其放回貨架任由不特定消費者購買,主觀上具備「傷害的不確定故意」;審酌其貪圖小利、危害食安且未和解,依傷害罪重判3個月,得易科罰金。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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