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乃麟2019年5月遭蔡姓建商與曹女指控「假賣屋真詐財」、私吞逾8000萬元,當時徐乃麟大動作開記者會拿豪宅交易文件澄清,並反控2人害他損失數百萬元,結果被2人提告洩漏身分證字號等個資。台北地檢署認定徐乃麟無侵害犯意不起訴;至於徐乃麟被控詐欺、侵占等案,先前也已獲不起訴處分。
兩人之後又衍伸多起訴訟,曹女指控,她於2024年5月21日、6月10日曾與徐乃麟友人楊姓男子通話,事後徐乃麟前往北市松山分局偵查隊報案,誣指她請楊男轉告「把你斃掉、你的命也不用要」。 曹女強調,恐嚇案經士林地檢署偵查後已不起訴處分確定,足證徐乃麟當時為憑空指控,涉犯誣告罪嫌。
檢方調查:曹女自承講過「把你斃掉」 乃哥據實提告非無中生有
不過,不起訴處分書指出,徐乃麟提告時確實有提供相關錄音檔與譯文作為佐證,且曹女於前案偵查中,已親口自承確實有與證人楊男通話,並提及「楊XX跟徐乃麟說,我不會進去關,我要跑之前我就先去你家把你斃掉」。
檢方調查,雖然楊男在本案指稱是受徐乃麟脅迫才錄音,但前案承辦檢察官給予曹女不起訴的原因,是「無積極證據證明曹女有要求楊男將言論轉達予徐乃麟」, 認定與恐嚇罪構成要件不符,並非認定對話內容是偽造。
事證明確 免傳喚徐乃麟
不起訴書強調,徐乃麟是基於真實存在之對話紀錄與內容,依自身對法律要件之認知而尋求訴訟救濟,雖然法律判斷與檢察官事後認定不同,仍屬正當行使訴訟權,難認主觀上有使曹女受刑事處分之誣告犯意。
檢方參酌司法院院字第403號解釋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規定,對於告訴案件,若偵查結果已足認定所告事實嫌疑不足或不構成犯罪,即可逕為不起訴處分,無傳喚被告之必要。因此未傳喚徐乃麟到庭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規定,直接予以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