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傅民雄自2014年至2022年間擔任竹田鄉長,掌控鄉公所各項工程發包與人事大權。2015年間,前麟洛鄉長李新煌等人向傅民雄提議,由其團隊無償代寫中央補助計畫書,換取指定廠商得標,並約定以設計監造標得標額20%、營建標15%作為回扣。傅民雄隨即指示時任鄉代會秘書曾文星擔任白手套接洽,陸續在「竹田國小通學步道」及「圓通寺公園整備」兩標案中收取數十萬元回扣。
更離譜的是,2018年間傅民雄尋求連任且深陷270萬元債務壓力,竟盯上總經費6200萬元的「竹田鄉立納骨堂新建工程」,他指示白手套向得標營造公司索賄300萬元,廠商因擔心請款被刁難,經討價還價後應允給付100萬元。傅甚至安排不知情的債權人到鄉公所停車場取款,直接將賄款拿去償還個人私人欠債。
二審合議庭審理後認為,傅民雄矢口否認犯行,辯稱未指示索賄,但相關白手套、廠商及證人供詞明確,且金流證據鑿鑿,其辯詞不足採信。法院認定一審關於傅民雄貪污罪名的判決無誤,卻疏忽沒將納骨堂案中傅民雄收受用以抵債的100萬元犯罪所得諭知沒收,因而將此部分撤銷,改判應沒收該筆100萬元犯罪所得,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