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電動車主以為只要「有插槍、有付費」就能放心地去逛街或辦事,但北市日前就出現主管機關大刀開罰的真實案例。一名特斯拉車主將愛車停進停車場充電格,雖然確實有付費並產生電量,但車輛在中午12時35分充滿電後未立即駛離,直到下午1時41分遭稽查告發,前後占用約1小時6分鐘。
北市停管處認定其「未依規定使用充電設施」,依《停車場法》直接開立600元罰單。縱使車主申訴指現場充電樁亮著藍燈「Charge」,停管處仍提出後台數據打臉,且說明藍燈恆亮代表已充飽電,車主申訴最終遭駁回。
緩衝時間沒明文規定 充飽開始算占用
主管機關與業者對此明確指出,充電格位設置目的在於提高周轉率,依法車輛充滿電後即應駛離,並沒有所謂的緩衝時間。若非電動車占用專用格位,或車輛停放充電區卻未確實使用設施,最高可開罰1200元;若是電動車充完電卻未移車,真的會被開立600元罰單。
此外,民營業者如特斯拉,還會同步加收每分鐘15元至30元的「超時占用費」。車主切勿抱持僥倖心態,務必養成「充完即移」的習慣,否則原本想圖方便,最後恐怕換來罰單與高額占用費的雙重打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