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檢署指出,本案是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自行發現相關不法情事後,報請檢察官指揮偵辦。檢方經調查後,認定吳姓、杜姓2名員警涉嫌利用執行警察勤務的機會,將因職務知悉的路檢、取締及防制危險駕駛等勤務資訊,透過LINE傳送給執勤時結識的王姓友人,涉嫌洩漏依法應秘密的公務資訊。
其中,吳姓員警明知M-Police警政查詢系統僅限執行公務使用,仍應王姓友人要求,為查找債務人行蹤及車主身分,於民國114年10月7日凌晨接連登入系統,違法查詢3輛汽、機車的車籍、駕籍、戶籍及照片等個人資料,並在隔日下午透過LINE將查詢取得的車主姓氏、性別等資料告知王姓友人。
檢方認為,吳姓員警利用公務權限非法蒐集、利用並洩漏個人資料,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及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連扣押機車都敢送 趁值班偷給友人「拆零件改車」
至於杜姓員警,檢方查出,王姓友人曾要求取得一輛遭警方攔查的機車。該車因車身號碼無法辨識,且引擎號碼遭磨除,依法應由警方保管,並可能予以沒入,不得擅自處分。
然而,杜姓員警涉嫌利用獨自在分駐所值班的機會,於114年10月間某日,擅自將已貼上封條、由警方保管的該輛機車交給王姓友人。王男取得機車後,隨即拆卸零件,供改裝其他機車使用。
檢方認定,吳姓、杜姓員警均因與王姓友人交情密切,利用警察職務上的權限或機會提供勤務資訊、查詢個人資料及處分警方依法保管的物品,涉犯《刑法》第132條第1項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4條、第41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以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對主管事務圖利罪,檢方偵查終結後依法提起公訴。
新竹地檢署強調,警察人員肩負維護治安及保障民眾生命、身體、財產安全的重要職責,因執行職務取得的勤務資訊、警政系統資料及依法保管的物品,都應依相關法令及內部規範處理,不得因私人交情或其他非公務目的任意查詢、洩漏或處分。
檢方表示,對於公務員利用職務權限或機會,違法洩漏公務秘密、侵害民眾個人資料,或違背職務圖利特定人士的行為,將依法嚴正追究,以維護公務紀律、民眾權益及人民對執法機關的信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