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伍男與女職員2024年11月21日一同至北部開會,會後與某國中校長等友人聚餐唱歌。深夜欲離開時,因同行校長協助叫計程車時設定錯誤下車地點,加上司機後續已有行程,伍男便指示司機載往附近的汽車旅館,兩人遂於翌日清晨入住並發生性行為。
不料,伍男在當天中午以LINE約對方吃飯遭拒後,又傳鹹濕訊息「濕了整晚!需要補一下」給女方,女方當下隨即回應「跳過這種話題」,事後向縣府提出申訴,更直言該訊息「噁心死了」。
事件曝光後,花蓮縣政府將伍男調整職務為教師兼任行政職務、記過2次並解除校長職務;監察院隨後提案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刑事部分,女方提告妨害性自主,經花蓮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給予不起訴處分。
伍男上訴時主張,兩人是酒後合意發生性行為,僅屬民事侵害配偶權問題,未達「嚴重損害政府信譽」程度;另援引行政罰法,聲稱自己當時深受酒意影響「控制力顯著減低」,且女方事後仍持續對話、接聽電話,並未當場表達厭惡,原審認定他性騷擾是斷章取義。
懲戒法院二審由審判長林輝煌等5位法官審理,判決理由指出,伍男身為小學校長,言行動見觀瞻,應以身作則、樹立專業形象,行為已導致公眾喪失對他執行職務的信賴,嚴重損害政府與學校信譽。法官並強調,行政罰法規定並不適用於公務員懲戒案件,且卷內並無伍男因飲酒致控制力顯著降低的證據。
二審認定原審綜合全案事證判處伍男降級改敘,認事用法並無違背法令或違反比例原則,且爭點明確無須行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伍男上訴。全案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