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阿豪跟小婷結婚多年,但小婷竟在婚後跟阿丘密切交往長達3年時間,小婷亦曾向阿豪坦承,兩人會一起逛街、吃飯,平均每2週就約會一次,還會一起上汽車旅館開房間,且阿豪從小婷的手機通話紀錄可知,小婷跟阿丘的訊息曖昧,而且曾在高雄某飯店過夜,明顯已逾越一般人交往分際,因此提告向阿丘求償80萬元。
阿丘辯稱,阿豪所提出的證據確實是他與小婷的對話,但是當初於2022年跟小婷相識時,小婷曾向阿丘表示,在數年前就已與阿豪協議離婚,並簽署相關文件,而且長期分居,只是因為考量到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未辦理離婚登記,在此認知上,才選擇與小婷交往,並無破壞家庭的意思。此外,阿丘表示,跟小婷一同出入旅館、購物場、餐廳都是去用餐,否認兩人有婚外情,認為求償金額過高。
對此,小婷出庭作證時表示,阿豪提出的對話紀錄,是趁著小婷在喝醉無意識的狀況下,偷拿手機拍攝。不過,小婷也否認阿丘的說法,透露從未拿離婚協議書的照片給阿丘看,並透露跟阿豪只是分房睡,並未分居。
法官勘驗證據後指出,阿豪提出的對話紀錄證據,是未經小婷同意取得,認為侵害隱私權,未符合比例原則,應排除其證據能力。不過,阿丘承認在明知道小婷有配偶的狀況下與其交往,一起出入旅館、餐廳等場所,且無法證明曾查證小婷的婚姻已經名存實亡,兩人持續交往3年,明顯逾越一般交往分際,最終判阿丘須賠償8萬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