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姜男藉由家長、學員對自己教練身份的信任,自民國111年7月起至10月間,以集訓備賽為由,要求少女每週五、六晚上留在自己花蓮市的住所過夜。期間姜男不顧少女抵抗與意願,以手指侵入、撫摸及舔舐等方式多次實施強制性交與乘機性交得逞,前後犯罪次數高達19次。
為遮掩惡行,姜男犯後甚至以將少女胞弟們全部退訓、並讓其父坐牢等威脅話術恐嚇,使年幼的少女心生極度恐懼而長期痛苦隱忍。直至同年10月28日,少女因身心狀態不堪負荷,無法再承受巨大創傷,才含淚向父親吐露受害經過,家屬隨後提告揭發此案。
刑事部分,花蓮地方法院先前已認定姜男觸犯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6年,目前案件上訴至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審理中。少女與父親另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姜男索賠150萬元精神慰撫金。
民事法官審酌,姜男利用擔任教練的信任關係對未滿14歲少女為侵權行為,嚴重侵害少女的貞操權與性自主權,對其身心發展造成難以磨滅的負面影響;少女父親也因此承受巨大打擊與自責,更需付出額外心力關懷與重建女兒身心,親權身分法益同樣受損且情節重大。
法院考量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及受害程度後,裁定姜男應給付少女80萬元、給付少女父親40萬元,並自112年11月17日起按年息5%計付利息,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