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

日本82天完成攔截無人機採購──快,還不夠
日本82天完成軍事採購的案例,正好提供了一個重新檢視台灣國防採購制度的借鏡。圖/達志影像

日本82天完成攔截無人機採購──快,還不夠

mirror-daily-logo

2026/09/27 06:30:00最後更新 2026/09/27 06:30:18

周宇平/國防科技與採購治理研究者、前飛彈指揮部計畫處長
無人機與反無人機技術快速演進,使傳統國防採購長達數年的需求、規格、招標、交貨與驗收流程,面臨前所未有的時間壓力。日本近期推動「迎擊無人機早期取得計畫」,從2026年6月公告,到8月25日完成量產採購契約,透過企業競爭、實證測試與快速選型,在短時間內完成從需求形成到量產決策的循環。日本防衛裝備廳官方資料顯示,7月15日至8月6日由海上自衛隊對4種機型進行實證,並依據結果於8月25日與Terra Drone簽訂Terra B1量產採購契約。
這個案例真正值得台灣研究的,不是「日本為什麼買得比較快」,而是:當科技迭代速度已經超過傳統採購週期時,國防採購制度如何在縮短決策時間的同時,仍然維持測試驗證、作戰效能評估與採購公信力?
台灣現行《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4條已明定列管軍品採購得兼顧「迅速成軍與性能提升」;第15至17條也已針對不同列管軍品建立相應的採購機制。因此,台灣現在真正需要討論的,不是「有沒有快速採購的法源」,而是:既有法制能否進一步整合成一套從需求、競爭、試作、測試、評估、有限量採購到持續升級的「快速國防能力形成」機制?
日本82天完成軍事採購的案例,正好提供了一個重新檢視台灣國防採購制度的借鏡。

一、當科技迭代速度超過採購週期,「快」已經不是效率問題

現代戰場正在改變國防採購最基本的時間觀念。傳統武器系統具有高單價、長壽命、高風險等特性,從需求形成、研發、測試、採購到部署,耗時數年甚至更久,具有其合理性。但無人系統正在改變這套邏輯。攻擊型無人機可以大量生產,軟體快速更新,感測器、通信、導航與人工智慧演算法持續演進;相對地,反無人機系統也必須不斷更新,才能因應新的飛行特徵、通信方式、導航方式與攻擊戰術。
因此產生了一個新的制度矛盾:如果裝備的技術生命週期短於採購週期,那麼採購制度越完整、行政程序越繁複,反而可能越難及時形成戰力,這並不是要求國防採購降低標準,而是要求採購制度進行結構性重新設計。真正需要縮短的,應該是需求形成時間、技術比較時間、決策時間與採購轉換時間;而不是測試時間與驗證強度。這兩者絕不能混為一談。

二、日本82天案例:真正改變的是採購循環

日本防衛裝備廳2026年6月公布「迎擊無人機早期取得計畫」,目的是迅速取得具實效性的迎擊無人機,並透過實證試驗確認其對駐屯地、基地及艦艇等防禦能力的貢獻;若實證結果適合部隊運用,再進入量產採購。
日本這次的制度設計,值得注意的並不是單純縮短行政時間,而是把競爭、實證與量產決策放進同一個能力形成循環。因此,這個案例可以抽象成兩種不同的採購邏輯:
表格_2026-09-24.jpg
這個差異,才是台灣真正值得研究的地方,82天不是制度目標,而是制度改革後可能出現的結果。真正的目標應該是縮短「從威脅出現到形成有效戰力」的時間。

三、從Threat到Capability:採購規格不能取代任務需求

日本此次計畫並沒有抽象地提出「我要買迎擊無人機」,官方文件對迎擊對象設定了具體範圍,包括約18,000英尺以下、速度約250節、重量600公斤以下的無人航空器,並以Shahed型、HARPY型等長程自殺型無人機作為主要威脅範例。
這代表需求形成的起點不是「我要一架什麼樣的無人機?」,而是「我要解決什麼威脅?」,接著才是「部隊必須完成什麼任務?」,最後才形成「需要具備什麼能力?」。因此,國防採購應遵循的基本邏輯應該是:
表格2_2026-09-24.jpg
如果政府在需求形成階段就把「產品規格」寫死,企業競爭很容易變成規格競爭,而不是能力競爭。反之,如果政府把任務與能力定義清楚,再讓不同技術路徑競爭,採購制度才可能真正發揮市場競爭的價值。

四、真正值得注意的不是「少測」,而是「測試前移」

日本這次並沒有因為追求速度而取消測試,相反地,測試被提前放進採購決策流程。官方文件要求廠商提出的內容,包括感測器性能、有效射程、飛行時間、飛行距離、飛行高度、速度、導引方式、同時管制機數、發射與回收方式,以及與雷達等設備連接的能力;也要求說明通信中斷時的安全措施、異常偵測與警告功能、軟體與技術資料,以及模組更換等能力。
這裡值得台灣特別注意:測試不是採購完成後才開始,而應該在決定「買誰」之前就開始。也就是所謂的「測試前移」。但測試前移並不代表測試降低,真正應該被壓縮的是行政等待時間,而不是工程驗證時間。換句話說:可以加快決策,但不能快到不知道自己決定了什麼。

五、實證測試,不等於作戰效能驗證

這是日本案例最值得台灣深入研究的地方。目前日本官方資料可以確認,其計畫包括多家企業競爭、4種機型實證,以及依實證結果決定是否進入量產;最終確實於8月25日與Terra Drone簽訂量產契約。但從目前公開資料來看,外界仍看不到完整公開的逐項量化「通過/不通過」門檻。因此,真正值得台灣提出的問題不是「日本有沒有測試」,而是:實證測試究竟回答了多少「作戰效能」問題?未來一套完整的作戰效能測試與評估(OT&E),至少應回答:
表格3_2026-09-24.jpg
因此,比較精確的結論應該是:日本已建立快速需求、競爭選型與實證測試相結合的取得機制;但從目前公開資料,尚不足以證明其已完整公開一套量化的作戰效能驗證標準。這不是否定日本,而是指出一個更值得台灣研究的制度問題:快速取得與完整測試驗證(T&E),必須同時存在。

<strong>六、台灣的問題不是「沒有測試」,而是「測試是否真正支撐戰力形成」</strong>

這一點必須說清楚,台灣並非沒有性能測試制度。《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4條明定,列管軍品採購得兼顧「迅速成軍與性能提升」;第15至17條也已建立不同列管軍品的採購制度。因此,如果把問題簡化成「台灣沒有快速採購法源」,反而失焦。真正需要檢討的是:現有制度能否把需求、競爭、測試、評估、採購與部隊運用串連成一個完整的流程?更重要的是,現行測試是否仍過度集中在「符合規格」,而沒有充分向「完成任務」延伸?兩者必須清楚區分:
表格4_2026-09-24.jpg
真正成熟的測試驗證(T&E),不應只停留在第一、第二層。

七、台灣需要的不是「快速採購」,而是「快速能力形成」

因此,台灣下一步真正需要建立的,不是一個單純的快速採購通道,而是一套「快速國防能力形成(Rapid Defense Capability Development, RDCD)」機制。其核心不是降低標準,而是重新設計能力形成流程。可以建立以下八個階段:
表格5_2026-09-24.jpg
套制度特別適合:無人載具、反無人機、電子戰、AI感知、部分通信與感測設備,以及其他技術快速迭代、需要快速補充的裝備,它不應該取代傳統大型武器系統的完整研發與測試制度,而應該成為既有國防採購體系之外的一條快速能力形成路徑。

八、真正值得修的,不是《政府採購法》,而是國防能力形成的專門法制

這裡是台灣制度改革最值得往前推的一步,目前《國防產業發展條例》第14條已經提供「迅速成軍與性能提升」的政策依據;第15至17條也已針對不同等級列管軍品設計採購機制。因此,比起直接要求全面修改《政府採購法》,更務實的方向是:在既有國防法制架構內,建立「快速國防能力形成」的專章、子法或專門作業規範。其目的不是給國防採購一張「免死金牌」,而是建立一套與技術生命週期及作戰需求相匹配的取得制度,具體可以考慮:
一、建立快速能力需求認定:由需求單位提出快速能力需求,明確說明威脅為何、任務為何、為何傳統採購週期不足、所需能力為何,以及預期作戰效益為何。經專責機制審查後,才能進入RDCD程序。
二、建立競爭式原型制度:不要求企業一開始就交付完整量產產品,而是允許多家企業以原型(Prototype)、最小可行性產品(MVP)或既有成熟產品參與實證,這樣才能讓真正的技術競爭發生在需求形成之後,而不是讓政府先替產業決定唯一答案。
三、建立政府支持的實證機制:對具有國防潛力的原型機,可以由政府提供必要的測試場域、測試設備及部分實證資源。這不只是幫助企業,更是在建立國家的測試驗證(T&E)基礎設施,並且累積能量。
四、測試與開發、採購適度分離:企業可以參與研發與試作,但關鍵作戰效能評估應由具獨立性的測試評估組織執行。核心原則是:不能讓「自己開發、自己測試、自己宣布成功」成為制度常態。
五、建立有限量採購:通過必要測試後,無須立即大量採購。可以遵循「有限量採購→部隊運用→回饋→改版→再驗證」流程,讓第一線部隊成為能力形成的一部分,而不是採購完成後才第一次接觸系統。
六、建立Continuous T&E:人工智慧(AI)與無人系統尤其需要「部署→蒐集料→測試→改版→再驗證」的動態循環,而不是「一次驗收、終身有效」。

九、修法的核心不是「放寬採購」,而是重新分配程序

這是改革最容易被誤解的地方,如果快速採購代表少一道程序、少一次審查、少做一次測試,那麼最後可能只是降低採購品質,真正成熟的制度改革應該是:縮短行政等待,把真正重要的工程與測試程序前移,換句話說,不是「少做」,而是「重新規劃安排」。
表格6_2026-09-24.jpg
這不是「放寬採購」,而是把國防採購的治理重心從行政程序轉向能力形成。

十、從「產品驗收」走向「能力驗證」

台灣國防採購最需要突破的,是思維層次,以一架迎擊無人機為例:
  • 傳統產品驗收會問:飛得起來嗎?飛行性能符合規格嗎?通信正常嗎?操作介面符合要求嗎?
  • 但真正的能力驗證還必須問:能否接入既有C2?能否即時取得外部感測器資料?能否在GNSS受干擾環境下維持任務?能否與其他無人系統協同?能否在通信中斷後安全運作?能否快速更換模組?能否快速維修?能否持續量產?能否在戰損後快速補充?
因此:產品驗收回答的是「做得對不對」;能力驗證回答的是「能不能打」,更進一步:作戰適用性回答的是「能不能持續打」,這才是現代國防測試驗證(T&E)真正需要處理的問題。

十一、攔截無人機只是節點,真正要驗證的是Kill Web

迎擊無人機提供了另一個非常重要的啟示,一架攔截無人機即使性能優秀,如果沒有完整的感測、指揮、通信與交戰鏈,仍然無法形成真正的防禦能力。現代反無人機作戰至少涉及:發現(Detect)→識別(Classify)→追蹤(Track)→評估(Assess)→分配(Assign)→接戰(Engage)→戰果確認(BDA)。
因此,未來測試不能只問「這架攔截無人機能不能飛?」,而應該問「整個 Kill Web能不能完成任務?」,可以進一步形成系統層級的T&E 階梯:
表格7_2026-09-24.jpg
這就是從「Test the Product」走向「Test the Mission」,最後走向「Test the Capability」。

十二、台灣真正需要建立的是「國防能力形成體系」

日本82天案例最後帶給台灣的意義,已經超越無人機,它涉及的是整體國防能力形成體系,未來台灣軍方可以逐步建立:
表格8_2026-09-24.jpg
在這套體系下,政府的角色也必須從單純的「採購者」,逐步轉型為需求定義者、測試治理者、系統整合者與國防生態系建構者。而產業則不只是「接單生產」,而必須能夠參與需求理解、原型競爭、快速迭代、量產、維修與持續升級。這才是真正的國防產業能力。

結語:82天真正值得台灣學的,是「縮短能力形成週期」

日本82天完成迎擊無人機量產採購,真正值得台灣關注的,不是「我們為什麼不能82天買到」,更不是單純比較兩國行政效率。真正的問題是:當威脅變化速度已經超過傳統採購週期(尤指作戰時),台灣能不能建立一套制度,讓新威脅出現後快速形成需求,讓企業快速設計競爭,讓原型盡快實證,讓測試結果直接影響採購,讓少量裝備先快速進入部隊使用,再透過部隊運用經驗與持續 T&E進行快速迭代?這才是「快速採購」真正的戰略意義。
台灣其實已經具有一定的法制基礎,因此,下一步不應只是再增加一個「快速採購」名詞,而應該把既有制度進一步整合成一套快速國防能力形成(RDCD)機制。
必要時,可以考慮在《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中增訂「快速國防能力形成」專章,或制定專門的子法與作業規範,明確建立:快速需求認定、競爭式原型、實證測試、獨立T&E、有限量採購、部隊試用、持續驗證與量產轉換。其核心原則可以濃縮成一句話:縮短的是決策時間,不是驗證強度;加速的是能力形成,不是降低採購標準。
真正成熟的國防採購制度,不是最快把裝備交到部隊,而是能夠以最快速度,把經過驗證、可以整合、能夠作戰、可以維修、可以補充,而且能夠持續升級的能力交付給第一線官兵。這才是從「買裝備」走向「建戰力」真正需要完成的制度轉型。
而日本82天案例最值得台灣研究的,也不是這個時間問題,而是它所提出的解決方案:當戰場變化的速度已經超過傳統採購週期,國家是否準備好建立一套能夠快速形成戰力、又不犧牲測試與驗證可信度的國防採購體系?這或許才是台灣下一階段國防採購改革,真正應該進步的地方。

★《鏡報》徵文/《鏡報》歡迎各界投書,來文請寄至:editor@mirrordaily.news,並請附上真實姓名(使用筆名請另外註明),職稱與聯絡電話。來文48小時內若未收到刊登通知,請另投他處。

訂閱《鏡報》論壇電子報

每週3次,將最新的《鏡報》論壇好文章送到您的信箱

延伸閱讀

Google 設為偏好來源
Facebook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