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36歲蘇男自去年7月起與男嬰及其生母同住,男嬰母親因工作日夜顛倒,與蘇男商議平日均由蘇男照顧男嬰,男嬰母親則支付他每週6000元報酬。
不料,蘇男不但未盡到保護照顧男嬰之責,反而自去年8月初起,因自身情緒不佳,竟趁獨自照護時連續多日對毫無反抗能力的男嬰拳打頭臉、狠捏身體,甚至大力搖晃。直到8月11日中午,男嬰因嘔吐不止送醫,醫療團隊發現其全身多處瘀傷、右側頂骨骨折、嚴重硬腦膜下出血及雙側視網膜瀰漫性出血,極力搶救才撿回一命,並通報兒虐。
經高醫團隊評估,男嬰因嚴重受虐性腦傷,語言、認知與肢體協調出現嚴重障礙,且神經損害無法逆轉,後遺症將持續至成年,確定造成終身難治之重傷害,蘇男則被雄檢依凌虐致重傷罪起訴求刑14年。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蘇男明知嬰幼兒頭部極度脆弱,卻僅因自己即將入監執行而心情暴躁,又與男嬰母親有感情糾葛,便密集於5至10日內在男嬰哭鬧不止時,對毫無防禦能力的嫩嬰反覆毆打頭臉部或大力搖晃,以宣洩自身情緒,造成嚴重之腦神經損傷,主觀上具備重傷害之不確定故意,因此改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重傷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