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書指出,洪男於今年6月10日凌晨0時許,與同居女友趙女返回新莊龍安街租屋處後,2人因故發生爭執,洪男便雙手掐住對方脖子,最後活活將人掐死,不過在過程中,洪男竟然色心大起,趁趙女無法呼吸、難以抵抗時,強行脫去對方內褲,性侵趙女得逞。
案件曝光後,洪男接受偵訊時,對於殺人等各項犯行坦承不諱,也承認性侵得逞,然而警方案發後將死者身上的上衣、內褲送驗,卻均未在現場或死者身上採得洪男精液,而檢警解剖趙女遺體,於趙女陰道內也未驗出Y染色體DNA,ACP及PSA試驗均呈陰性反應,加上陰道組織明顯腐敗,自溶變化顯著,無法評估是否存在黏膜損傷或其他生前反應。
因此無法僅依生物跡證及組織學檢查結果確認或排除洪男是否涉及性侵行為,依現存證據無從認定洪男是否在趙女存活時,違反其意願強制性交,僅以洪男單一自白,即逕認相關犯行,此外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洪男有強制性交犯行,應認犯罪嫌疑不足,對洪男不起訴處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