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指出,李姓男子、森姓男子案發時均為軍人,明知軍人肩負效忠國家、保守機密的義務,卻分別自113年3、4月至114年8月、112年10、11月至114年3月間,涉嫌因需款孔急,替大陸地區刺探、收集、洩漏及交付多件軍事機密資料,其中,李男涉嫌因此取得新台幣88萬4000元不法所得;森男則涉嫌取得相關報酬,金額與蔡男合計達51萬5000元。
檢方查出,蔡男為協助森男收受大陸地區提供的洩密報酬,涉嫌將自己的銀行帳戶借給森男使用,協助相關款項流通,至於另名尤姓男子,檢方指其為取得報酬,自113年3月至同年10月間,利用自己名下虛擬貨幣錢包收取大陸地區人士交付的虛擬貨幣,再自行向幣商出售,隨後依對方指示,將款項存入李男及蔡男帳戶,以此方式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來源,涉嫌洗錢,並從中獲得43萬403元不法所得。
檢方認為,李、森2人身為軍人,蔡男則具有公務員身分,本應知悉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的重要性,卻為牟取私利,涉嫌將足以影響國家軍事作戰安全及國防利益的機密資料交付大陸地區,所造成的危害重大。
此外,檢方指出,尤男非首次遭逮先前即因洩漏、交付機密軍事資料遭起訴,卻又接受大陸地區另行建立的管道獲取財物,涉嫌再次涉入本案,且犯後仍為相關行為辯解,檢方認其在本案中扮演不可或缺的角色。
檢方因此認定4人涉嫌觸犯陸海空軍刑法、國家機密保護法、國家安全法、刑法及貪污治罪條例、洗錢防制法等罪,今(19日)偵結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均從重量刑,以達到儆懲效果,檢方強調,國家安全是民主社會的重要基礎,對於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均將秉持縝密蒐證及嚴正執法原則,依法追究相關責任,維護國家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