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女主動搭訕王男,叫王男撫摸自己的胸部及會陰部等,自己拍下影片後想著可以賺快錢,但最後卻東窗事發。檢察官因少女只有15歲,遂起訴王男。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審理後,判決被告王男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全案經高等法院二審審理,法官認為本案涉及之刑事罪名均屬「故意犯」,法律上要求行為人必須「明知」或「預見」對方為未滿18歲或16歲之青少年,且仍故意為之方能構成分罪;若行為人主觀上無此認識,即無法以相關罪名相繩。
法官進一步調查王男的身心狀況,發現王男領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智商僅介於40至54之間,在與陌生人相處及語言溝通上存在顯著困難。事發當時,主要由另一名同行男子與A女對話,王男本身並無足夠的對答與理解能力。法院認為,即使A女聲稱當時有口頭告知年齡,以王男的認知理解程度,亦極難認定其能精確理解並吸收該資訊。
此外,檢方雖主張從A女的外貌可推知其未成年,但合議庭指出,A女打扮成熟,胸部發育良好,女性第二性徵明顯,單憑外表實難精確判斷實際年齡。加上A女突如其來在公共場所主動邀約陌生男子拍攝猥褻影片,此種舉止遠超乎一般未成年人的行為模式,客觀上更難以要求智能低下的王男主動推想或查證其未滿18歲。
綜合各項事證,二審法院認定,檢方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王男在主觀上有明知對方未成年的犯罪故意。基於刑事審判「罪疑唯輕」之原則,原審判決並無不當,最終裁定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維持王男無罪判決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