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軒安被控於2023年11月7日當天,帶著簽約女藝人兼私人特助前往新北市貢寮區某莊園參加宣傳活動,當天晚上在莊園房間,以徒手掐頸、打巴掌等方式,脅迫女藝人與他發生性行為,涉犯強制性交罪。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以雙方的LINE對話紀錄作為定罪關鍵,女藝人曾傳訊質問梁男:「那天你打我巴掌、掐我」、「你那次射進來」等語,法院認為,梁男面對質問僅以閃避、沉默或傳送無關內容回應,事後甚至刪除對話紀錄。檢方透過數位採證還原紀錄後,法官認為若非事實,女藝人不可能反覆以具體細節質問上司,判定梁男說詞不可信,一審判4年10月徒刑。
勘驗對話紀錄 認女藝人證詞不符
案件上訴二審,高院認定,女藝人指證遭梁軒安暴力性侵,但根據她事後向友人訴說被害經過的時間、內容,以及友人聽聞的反應,可見女藝人證詞前後不符。
「什麼叫做我強姦妳」敷衍帶過 高院撤銷改判
另外,高院依據手機數位鑑識報告、勘驗報告,認女藝人在案發後仍主動發訊息、傳送照片給梁軒安,雙方互動頻繁、正常,雖然女藝人二度傳訊給稱:「打我巴掌或者射在我子宮裡面,打我掐我,我都不再去想或追究了」、「你那次我太痛」等語,被告對此或未正面回應,或不明其意直覺反應「(太痛)心的部分?」,反觀梁軒安輾轉自第三人處聽聞女藝人對外宣稱遭性侵後,立即質問:「什麼叫做我強姦妳」,女藝人聞言並沒有順勢指責,反而是以「別鬧了」、「很煩」、「有病嗎」帶過。
高院綜合以上情狀,實難推認雙方發生性行為是女藝人遭梁軒安暴力對待或以其他違反意願方式逼迫就範,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