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後騎車遭記大過 部隊認有危安疑慮託管
判決指出,歐男原任海軍濱海作戰第二大隊第六中隊中尉區隊長,2023年10月9日晚間7時許,騎機車外出至營區外便利商店喝啤酒,晚間8時許又騎車返回營區。部隊認為其行為違反軍紀,除核予大過1次,另考量恐影響部隊管理及後續任務執行,決定將他託管至大隊部。
歐男原駐澎湖西嶼,託管後改至台中清水營區,自2023年10月23日起至2024年7月20日退伍,前後約9個月。他主張,相關託管規定原則上以30天為限,延長也應有具體程序及軍醫證明,部隊卻未依法辦理,甚至僅透過LINE通知,質疑處置過程違法。
9個月託管少領11萬 退伍後求償280萬
歐男認為,託管期間無法繼續在原單位服役,導致每月9790元地域加給及5000元戰鬥部隊加給受影響,合計損失11萬3178元,另主張薪資、精神慰撫金及其他損失,要求國防部相關單位賠償280萬5753元,並加計年息5%利息。
海軍抗辯,託管是為防範危安事件、維護部隊正常運作,僅屬內部管理措施,並未影響歐男原有軍人身分、官階及俸給。且託管期間他未實際在澎湖第六中隊服役,依規定本來就不能繼續領取原駐地地域加給及戰鬥部隊加給。
法院認定屬內部管理 求償一併被駁回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軍隊管理具有維護軍事指揮權及貫徹軍令的特殊性,託管措施雖涉及人員工作安排,但歐男的任職單位、職稱、待遇及軍人身分均未改變,整體而言屬顯然輕微的內部管理措施,並非直接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處分,因此不能透過行政訴訟要求撤銷。
法院進一步指出,歐男請求280萬5753元國家賠償,是附帶於撤銷訴訟提出,所提撤銷訴訟既不合法,求償部分也失去依附基礎,因此裁定駁回,訴訟費用由歐男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