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於5月22日通過教育部擬具的《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13條、第26條、第26條之2修正草案,除引進國發基金之外,也透過租稅優惠政策鼓勵民間資金投入運動產業,被視為運動部掛牌前的配套修法。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於6月25日初審通過,並於今天完成三讀。
三讀條文明定,營利事業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項目包括捐贈政府登記有案的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推行事業單位員工體育活動;捐贈政府機關、各級學校新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購買國內舉辦運動賽事門票,經學校、非營利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不受金額限制。
三讀條文也調高營利事業對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主辦單位的捐贈得加成減除之額度,從150%提升至175%,同時將施行期間由5年延長為10年,提供穩定且具預期性的稅務誘因。
此外,院會今天也通過2項附帶決議,一為建請體育署與財政部等相關部會進行討論,明確將「捐贈」屬於無償行為之定義及樣態於官網公告,提供民間明確遵循依據,明確規範捐贈與商業曝光所屬之對價交換行為之不同。另為建請體育署研議如何依本條例之捐贈機制或其他方法,使民間資源可挹注於賭博防制,公私攜手減少傷害運動產業之犯罪。
國民黨籍教育文化委員會召委葛如鈞表示,台灣體育長期因資源不足、資金難以進入、科技運用落後等問題,台灣明有許多優秀選手,但礙於各項限制,導致運動產業躊躇不前。盼能藉由此次修法提高運動產業競爭力,將相關事項納入政府輔導獎助範圍,引進民間資金注入,免除資金不足困擾,同時增加企業參與意願,擴大享有賦稅等,讓運動產業更加蓬勃發展。
民眾黨立委劉書彬發言時說,台灣運動產業近年在國際表現亮眼,帶起全民運動、觀賞賽事風氣,為繼續支持體育發展,教育文化委員會上月審查通過《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順利完成三讀,替台灣運動產業開啟發展新頁。未來在國發基金支持、企業稅賦鼓勵跟賦稅優惠延長下,台灣運動產業可望迎來更大發展空間,為國家運動實力注入更多活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