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男自2024年2月起至同年5月9日,在台中某養生會館擔任按摩師。2024年5月8日晚間10時許,他替男顧客進行正面油壓時,竟順勢拉下對方外褲,徒手套弄生殖器,甚至詢問對方「你要射出來嗎?」男顧客以身體閃躲,並出言反問「蛤?什麼跟什麼」,黃男仍持續不雅動作,男顧客因而遭到猥褻,身心受創。黃男事後因強制猥褻罪,被地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
按摩師辯稱「善意舒緩」 業者搬承攬契約撇責
黃男在民事審理時辯稱,當時看到男顧客有生理反應,才基於善意替對方舒緩,並非不尊重對方意願,且碰觸時間不長,造成傷害不大,認為男顧客求償精神慰撫金過高。
公司則主張,雙方簽訂的是勞務承攬契約,並非僱傭關係,且公司已提供按摩師手冊,明訂不得碰觸敏感部位,也曾在工作群組宣導,已盡監督責任。
公司監督措施被認定不足 連帶賠償18萬元
法官調查發現,黃男須依公司排班工作,不能上班須事先告知,工作時穿著制服,按摩地點也由公司安排,內部教材甚至詳細規範按摩流程、服裝儀容及客訴處分,認定公司對工作方式、時間及地點具有指揮監督權,不能只憑承攬契約就免責。
法院認為,公司僅提出手冊及群組宣導資料,無法證明曾採取具體教育、管理及督導措施,因此不能主張已盡監督注意義務。
男顧客原本求償203萬1684元,法院審酌他事發後強迫症狀惡化,持續接受精神科治療,認定判賠醫療費1萬4084元、諮商費1萬7600元,加上精神慰撫金15萬元,共計18萬1684元,由按摩師與養生會館連帶賠償。至於母公司與養生會館在公司法人格獨立,且無證據證明母公司實際參與按摩服務,判決免賠,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