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壇
2025/12/01 06:50:00
陳嘉宏專欄:由憲法法庭來拍板中配參政問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這是中配在中華民國台灣參選的原始法源。不過,在《兩岸條例》立法完成33年後,就在有中配即將透過政黨不分區名額進入立法院之際,民進黨政府的內政部引用《國籍法》,以中配未放棄中國籍為由,否決他們擔任中華民國公職的資格。民進黨政府允許中配參選卻不允許中配就任公職,這項決定合情合理合法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