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這是中配在中華民國台灣參選的原始法源。不過,在《兩岸條例》立法完成33年後,就在有中配即將透過政黨不分區名額進入立法院之際,民進黨政府的內政部引用《國籍法》,以中配未放棄中國籍為由,否決他們擔任中華民國公職的資格。民進黨政府允許中配參選卻不允許中配就任公職,這項決定合情合理合法嗎?
這個問題不容易說清楚,關鍵在於兩岸之間到底是什麼關係?《憲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開宗明義都有「國家統一前」的字眼,因此一般人將兩岸關係視為一種「有別於國與國的特殊關係」;在這特殊關係下,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作為規範兩岸人民互動的基本法。只是,這「特殊關係」到底有多「特殊」?是不是特殊到大陸地區人民可以在居住於台灣一定期限後,在未經放棄原(中國)國籍的情況下就可直接在台灣任公職?那就言人人殊了!
民進黨政府的作法是把中配的「參選權」與「參政權」做出區分。既然《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中配在台灣設籍滿10年就可登記為公職候選人,其參選權自無疑義。不過,由於《國籍法》基於忠誠的理由不許雙重國籍者任中華民國公職,因此另由內政部宣告這些中配不具備擔任中華民國公職的積極資格。一如《選罷法》也未禁止(一般)雙重國籍者競選中華民國公職,但《國籍法》要求雙重國籍者必須在就任前提出放棄外國國籍證明;任何無法提出放棄證明者,自然也就喪失就任公職的資格。
就兩岸為「準兩國」的角度來看,這樣的解釋並非無據,但在情理上的確略有所虧。主因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承認中華民國,沒有任何一位入籍中華民國的中配可以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拿到放棄國籍證明。既然拿不到證明就不能就任公職,那《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還允許這些中配參選,不就是在玩弄這些中配嗎?
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法律的解釋與適用,不可能完全脫離政治現實。別說33年前制訂的《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可能預見33年後兩岸之間的敵意螺旋與此刻中共對台的全方面滲透,3年前那位差點當上民眾黨不分區立委的中配徐春鶯,幾天前才因為接受中共好處涉嫌違反《反滲透法》遭到收押。從後見之明來看,內政部依據《國籍法》嚴審中配參政資格的作法顯然才是對的。
事實上,「是否留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跟「會不會效忠中華民國」未必能完全劃上等號,中配作為現代台灣政治上特殊的群體,是否該擁有在中華民國完整的參政權,也不是只有「全有」跟「全無」兩種選項。其折衷的方案包括:1、分階段開放中配的參政層級,先由地方村里鄉鎮市長選舉開始,逐步擴充到縣市議員,再視狀況決定是否開放到中央層級。2、透過更嚴謹的忠誠與安全審查機制,排除曾任共產黨員以及統戰組織成員的參選資格,甚至建立更高層級的忠誠切結宣誓制度。但以目前堅壁清野的朝野氛圍,這種相對理性的修法建議顯然都不可得。
中配參政問題是法律問題,也是國安問題,更是台灣2300萬人如何回望過去基於政治現實而被迫接受法律虛構的那段歷史的問題。既然現在立法院只講力不講理,已經完全喪失其政策協調與匯聚民意的功能;行政院或可將這難題丟給那個被立法院癱瘓的憲法法庭,以時間換取空間,迴避無謂的衝突,讓有朝一日可以重新運作的憲法法庭來拍板中配參政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