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檢署新聞稿提到,莊姓、王姓及謝姓被告先前分別擔任總經理特助、資深專案經理、副理暨工地主任,對參與公司案場廠商投標或供應商請款驗收等具審查權限,但在民國111年到114年間,莊姓男子向義竹案場某下包廠商恐嚇,指如果不配合給付新台幣1500萬元,後續可能無法請得工程款,廠商被迫同意分3期給付共500萬元。
且這三人還以協助訂較嚴審查規範方式,護航義竹案場某廠商得標,由下包廠商將回扣費用隱藏墊高為工程費用後投標,於得標後分期給付回扣費用共2990萬元給被告等,為掩飾收受廠商回扣犯行,另與選任辯護人黃姓律師、張姓廠商共同偽製不實勞務工作承攬契約書。
南檢表示,三人另以協助訂較嚴審查規範方式,護航義竹案場、龍江案場某同一廠商得標,再由廠商或代理廠商將回扣費用隱藏為太陽能模組採購報價後投標,得標後給付回扣費用共100多萬美元,以匯往海外帳戶等方式掩飾犯罪所得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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