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足隊員被迫參加研究計畫…竟有4大缺失、3單位教授與醫師涉案
台灣科技部(現改制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科會)從2018年11月開始推動「建構新世代精準女性足球運動生心理、傷害及表現的智慧感測與衡鑑平台」整合型計畫,旗下共有4個子計畫,其中3個分別由中央大學、長庚醫院、台師大執行。
本次引起爭議的「子計畫三」則是由台師大教授陳忠慶執行,為期3年,總經費高達520萬元,第1年300萬、第2年220萬,第3年已停止執行,而成為事件吹哨者的台師大女足球員是從2022年成為第2期受試者,涉案的周台英教練則是計畫中協助招募實驗對象的共同主持,其他共同主持還包括北市大助理教授曾暐晉、北市聯醫醫師林姿吟。
- 知情同意書內容不全
不過,根據知新聞報導,台師大倫審會報告揭露,這項研究計畫有4大明顯不符合研究倫理的情事。
調查顯示,這項研究於2023年1月、7月2次收案,由子計畫的共同主持人,即台師大女足教練周台英及研究助理協助招募受試者,向學生簡單說明研究目的後,隨即口頭徵得參與同意。
倫審會進行調查時聯繫的10名受試者後,其中3人表示並未獲得完整的研究解釋、流程說明等,4人則表示是在實驗結束後才簽署知情同意書,且同意書上還是沒有清楚說明實驗流程等細項。
另外,根據《人體研究法》,要進行抽血等攸關人體的研究前,研究團隊必須申請人體研究倫理審查(IRB、REC),通過審查後方可進行,負責研究倫理審查單位也需進行追蹤。
對此陳忠慶則解釋,他原本計劃於2022年12月赴澳洲進行1年的研究,出國前剛好申請了這項研究計畫,並委由研究助理代為處理研究倫理審查(REC)。
調查報告也指出,知情同意書上的內容缺乏關鍵資訊,包括抽血時間點、頻率、血量及檢測項目等。倫審會認為,此研究未依《人體研究法》第12條規定執行知情同意程序,構成重大違規。
- 研究內容變更未申請
此外,倫審會指出,這項計畫原規劃分成3年執行,第1、2年執行初步測試,第3年才進行較進階的實驗,但團隊卻提前在第2年就執行第3年內容,研究計畫出現如此有重大變動,卻未依《人體研究法》第5條提出變更申請。
對此,陳忠慶則解釋,由於自身身體與工作狀況,他在研究計畫的第2年起已卸下主持人職責,此申請也有獲得國科會的同意,但因不熟研究倫理規範,忽略了需向倫審會申請變更內容。
- 同一批女足選手被多計畫重複收案
報告指出,台師大女足選手曾同時參與4個子計畫。陳忠慶對此說明,4個子計畫在第1年同時徵募女足選手,第2年則為子計畫一、二、三進行收案,只是子計畫四因排程不同,另尋時間進行實驗。
由於計畫第1年撥款時間較晚,但各子計畫團隊都希望盡快安排女足選手進行實驗,以完成第1年的KPI,因此他在第1年讓3個校外子計畫優先進行,結果後來台師大負責的子計畫三來不及趕上時程。
- 教練身兼研究主持人未揭露
倫審會指出,最嚴重的一項缺失,是研究送審時未揭露子計畫三共同主持人周台英的特殊身分,因她同時是受試者所屬的球隊教練,這個身分可能會影響收拾學生是否能出於自由意願參與研究。
對此,陳忠慶說明,周台英除了協助招募女足選手外,也負責監控實驗進度、協調受試時程、安排場地與人力等,還有參與撰寫研究報告,對研究貢獻度超過50%,但也坦承周台英是他赴澳洲期間接手協助整體實驗執行者。
- 非醫護人員進行抽血
抽血事件最初爆出初期竟有無醫事人員資格者為選手們抽血。調查報告則指出,實驗期間確實有護理師進行抽血,只是採血數量、次數、靜脈抽血或指尖採血等細節都未寫入知情同意書。陳忠慶也有提供聘任護理師負責抽血的佐證資料,包含事前聘用聯繫、護理師的簽名與出勤紀錄、透過通訊軟體LINE或簡訊確認抽血時間地點等。
至於部分抽血並非專業醫護人員執行的部分,調查報告則指出,是因女足選手被強迫抽血所進行的實驗長達數年,這期間還有非醫護人員抽血的研究計畫,但並非是子計畫三。
- 受試者費用去向
受試者被抽血後才簽署的知情同意書上,寫明將發放的1200元「營養金」,但後續都未收到相關費用。調查報告指出,知情同意書列明的受試者費用實為1000元,但研究計畫第1年並沒有給付,而第2年才透過台師大的報帳系統撥款2000元至受試者的帳戶。
陳忠慶則說明,他去(2024)年12月3日經倫審會要求提出支付的核銷證明時,曾向作為共同主持人的周台英詢問,但對方卻稱「時間已久,不記得有無發放」,隨後便請研究助理儘速聯繫當時參與的10位受試者處理後續補發程序。
至於去年展開的第2年研究計畫,受試者費用在實驗結束後已按照核銷流程送出申請,每人2000元的費用已在去年9月3、4日匯款給受試者。
另外,倫審會曾回覆教育部稱「該費用發放方式,因周師思慮不周,以致於未明確取得受試學生同意下,將該費用運用於球隊相關庶務」,也佐證周台英是在沒有得到學生明確同意下,直接將受試者這筆費用繳回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