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男子與越南籍妻子去年在越南已辦理婚宴,返國後迄今尚未完成結婚登記,同居在台中市區。去年8月26日晚間,男子向嫩妻求歡被推開後,竟不顧妻子意願,強行脫去她的衣褲,並用手摀住妻子嘴部及臉部方式,以手指性侵得逞。
隔天上午,男子出門返家後發現嫩妻反鎖房門,竟直接將臥室門踹開進入房間,把妻子推倒在床上,再次將她全身衣物脫光並壓制雙腿,打算硬上,但因嫩妻拼了命反抗,最後終未得逞,妻子事後到醫院驗傷報警提告,並離家出走徹底斷絕音訊。
法院審理時根據妻子提供給警方資料及兩人LINE對話紀錄截圖等證據,認定男子犯行明確,男子也對法官坦承全部犯行,法院審理後認為,男子不顧妻子意願,未克制情慾而兩度對妻子強制性交,雖然其中有一次未遂,但仍對女方造成身心重大危害,但考量他並無前科,素行尚可,兩人也已在越南辦理婚宴,僅在我國尚未辦理結婚登記,且男子始終表示願與妻子達成和解並賠償,只是因對方已離家無從聯絡,若依法定刑度論處顯然過重,因此依法為男子減刑至有期徒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以勵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