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國翔/律師、日本神戶大學法學博士
藍白立委挾人數優勢,在未經充分討論的情況下,強行三讀通過別稱「剴剴條款」的刑法第272條之1與第286條的修正案。通過當下,藍白立委與其支持者無不歡聲雷動,彷彿締造了什麼偉大政績,從此我國的虐童案件將因為這兩條條文的更動而煙消雲散似的。
既然藍白兩黨在修法時口口聲聲說這次修法是為了替剴剴討個公道,要嚴懲虐童者,讓虐童慘事不再發生云云。但是也請藍白兩黨在草案上簽名連署的立委不要忘了,目前剴剴案的刑事訴訟才剛結束一審,後續尚有二、三審,案件並未定讞。這次修法的結果,非但無法如藍白立委所力陳的高義「聲援剴剴」,反而很高機率會在二審實質替剴剴案兇嫌減刑,變相淪為「聲援虐童兇嫌」的挺虐童修法。
於此先強調一個大前提,為何當初二、三讀會時,民進黨會如此反對草率通過刑法第286條修正文字,正是因為草案文字支離破碎,非但亂加死刑會紊亂整體刑法量刑體系,更造成既有條文結構顛倒錯亂,倘未經仔細研議而貿然通過,恐怕真的是禍害後代子孫,讓我國未來的新生兒都有蒙受危害的風險。
日前投書《黃國昌版虐童修法案反而為剴剴案主嫌減刑3年》一文,其實已就修法後對於整體刑法量刑架構所帶來的抽象影響為分析,本篇將更具體的實際分析,當黃國昌版本的虐童法案通過後,對於即將到來的剴剴案二審,會帶來何種迫切且恐怖的影響。
剴剴案一審在今年5月13日宣判,其中保母劉彩萱判「無期徒刑」,共同正犯保母妹妹劉若琳判「18年有期徒刑」。可想見兩個被告必然會上訴二審,而且在保母妹妹劉若琳的狀況,會因新法的通過與施行,變得更為特殊。一審判決書有提到,除國民法官最終是判劉若琳18年有期徒刑外,事實上檢察官的建議求刑也是18年。換言之,既判18年,則檢察官於本案的訴訟目的已經達成,有可能會發生只有劉若琳上訴,而檢察官未上訴的狀況。
倘若僅劉若琳就其量刑部分上訴二審,首先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於僅被告上訴二審時,二審法官不得判處較一審為高之刑度。換言之,二審法官於裁判刑度當下,受一審判決18年天花板之拘束,二審判決刑度至多維持18年或低於18年。
保母姊妹於一審共成立三個罪名:1. 刑法第286條凌虐幼童致死;2. 刑法第277條傷害致死併兒少保障法第112條加重;3. 刑法第302條之1拘禁他人凌虐致死併兒少保障法第112條加重。上述三罪名成立想像競合,即法官必須由三罪名中擇法定刑最重者判刑。針對此案之討論通常會忽略傷害致死罪係因其有期徒刑乃7年以上,為三罪中最低者(其餘二罪均係10年以上),故於前期討論即已排除。於判決中,劉若琳最終是適用刑法第302條之1併兒少保障法第112條加重而判處18年。為什麼不是使用刑法第286條,是因為2024年修法增定第5項加重規定前,兇嫌行為時之刑法第286條並無加重規定,故有期徒刑上限只到15年,無法量處18年有期徒刑。
於黃國昌版虐童新法通過後,辯方律師得以一審審判時適用之法條(刑法第286條)發生變動為由提起上訴,更因為刑法第286條第6項所定之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量刑上限確實降低5年,上訴絕對有理由,導致二審法官必須自為判決,不能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直接駁回。
通常依一般人民法感情會認為,二審法官大不了維持一審原判決,照樣判18年有期徒刑即可。無奈的是,因為新法的通過,導致二審法官縱使想維持原判18年,卻會發生無法再使用刑法第302條之1,而被迫得依新法第286條第6項所定刑期,最高只能判至15年。不啻於保母妹妹只要一上訴二審,高機率能夠先減刑3年,獲得來自黃國昌委員等人親自量身訂做所贈送之減刑優惠大禮包。
為何會有如此怪誕的結果發生,關鍵即在新舊法於審判期間發生變動,且新法刑度較舊法對被告更為有利。案件上訴時發生法條變更,於刑事訴訟審判實務可謂司空見慣,但同時也產生確切應適用哪個時間、哪個版本條文的爭議。實務上對此狀況已形成長期穩定之見解,由最高法院113年台上字第2870號刑事判決可知:「然關於想像競合犯之新舊法比較孰於行為人有利,應先就新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再就舊法之各罪,定一較重之條文,然後再就此較重之新舊法條比較其輕重,以為適用標準。」此標準固然簡潔扼要,但對於一般大眾來說恐怕過於佶屈聱牙,無法理解其內容。以下將搭配圖表,盡可能以清晰的文字來表達。
依刑法第55條規定,若單一被告同時觸犯多個罪名,具體判刑應以法定刑最重之罪所定刑度判處。基於刑法第286條於2024年與2025年均有修正,導致必須一併比較行為時(2023年)之規定,以及2024年、2025年修正之版本,判斷各年度最重之罪名為何,再以此做量刑依據。依前述最高法院之見解,第一個步驟即係就2023年(行為時)、2024年、2025年三個年份成立之罪名互相比較,先決定出各年度最重之罪名。
於步驟一的圖可知,經比較各年度最重刑之罪的結果:1. 2023年版以刑法第302條之1併兒少保護法第112條最重,因為此罪有期徒刑可判至20年,一審判決也是用這條論處18年有期徒刑。2. 2024年版的刑法第286條與第302條之1刑度一樣重,不分軒輊,法官擇一適用即可;這是因為刑法第286條在2024年增加第5項加重規定,使有期徒刑上限可到20年。3. 2025年版以新修正之刑法第286條(黃國昌版本)最重,主因是依刑法第35條規定,死刑為最重之刑,其他罪名至多僅無期徒刑,故第286條第6項新法刑責必然最重。
刑法第2條第1項是俗稱的「從舊從輕」原則,簡單來說,對被告判刑原則上應使用被告犯罪行為時之法律(剴剴案是2023年),但如果未來因為修法而發生對被告有利的狀況時,則改用對被告較有利的條文論處。
參照步驟二的圖,在判斷刑法第302條之1(2023)、刑法第286條或第302條之1(2024)與刑法第286條(2025)三個不同年代的條文,何者會對被告最為有利,必須先考慮刑事訴訟法中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帶來的影響。如先前對此原則的描述,在本案中會先產生一個18年的量刑硬天花板,因為一審即是判18年,二審法官無論如何不可能判高於此刑度,故僅能維持18年有期徒刑或判較18年以下為輕之刑。基於這項排除效果,同時也使得藍白立委最為自豪的「死刑」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在剴剴案中列入量刑的選項之一。
既然確定量刑天花板以及3個年份版本的罪名後,即開始按從舊從輕原則挑選出對被告最有利之條文,以決定具體求刑時所適用之罪名以及可以判處的刑度範圍。至於何者刑度最低,最有利剴剴案兇嫌,無庸置疑是2025年通過的黃國昌版的刑法第286條第6項,因為此項欠缺法定加重事由,能判處的有期徒刑上限依刑法第33條第3款規定,至多只能到15年,明顯是最有利被告的規定。
因此,依照從舊從輕的要求,原先一審判決是以2023年行為時的法規狀態使用刑法第302條之1併兒少保障法第112條,使原先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加重至20年以下之範圍,得以判處18年有期徒刑。但於二審判決時,將會因為2025年新修刑法第286條對被告最有利,排除刑法第302條之1的適用,使得二審法官被迫必須使用新修刑法第286條在15年以下的範圍論處劉若琳刑責。
最後,參照步驟三的圖示,因刑法第55條尚有量刑的封鎖作用,較輕之罪的刑法第302條之1與舊法第286條因均有加重規定,其量刑範圍皆較新法第286條多出一個月,故量刑的樓地板並非依新法第286條的10年,而是舊法的10年1個月。結論就是,最終二審法官可以量刑的範圍,與一審的「10年1個月至20年」相較,直接縮減成「10年1個月至15年」,劉若琳的二審刑度最高僅能判處15年有期徒刑。這等同只要僅劉若琳一造上訴,將直接獲贈減輕3年刑度的大優惠,形成實質會「幫助虐童兇嫌減刑」的可笑結果。
黃國昌與傅崐萁雙雙領銜下強行通過的刑法第286條修正案,只為了強加死刑入罪,卻衍生後續諸多難以處理的棘手後果。新法第286條因為死刑之故,不但在想像競合階段會拖累其他罪名的適用,而必須優先適用此新法;又因為新法的有期徒刑上限大幅降低5年,在從舊從新判斷時,更會因為最有利被告,而必須以新法刑度作為量刑基準。一切種種影響,堪稱「生雞卵無,放雞屎有」的奇葩立法,正是因為立法過程的草率未經完整討論,且藍白立委明顯只想靠連忙添加死刑入罪來進行政治操作,挽救大罷免,才會導致如此禍害深遠的惡法慘遭三讀通過。
況且按照藍白兩黨操作輿論與製造仇恨的習性,此次修法無疑已替未來二審法官判案埋下難以規避的陷阱。一旦二審礙於新法形成之新秩序,對剴剴案兇嫌被迫判下15年以下有期徒刑時,不難想見藍白網路側翼必將傾巢而出,於網路上煽動輿論風向痛罵二審法官,明明新法已增訂死刑,卻不判死刑,輕放虐童惡嫌,簡直是恐龍法官⋯⋯云云。導致司法從業人員若啞巴吃黃蓮,有苦說不出。最終定將再度撕裂社會,強化社會對立。
黃國昌的網紅式立法再配合其網紅式操作,固然能為其在短時間內擷取巨大的網路聲量,在網路上掀起風生水起的氣勢,並以此在政治上攻擊政敵,令反對者難以在第一時間撥亂反正,又或得跑斷腿才能解釋清楚並戳破這種低劣立法所生成的假象。然而,若靜下心來仔細考究黃國昌所通過的各式草案,尤其是本案的剴剴條款,即可發現其真正的目的從來都不是要根本性的解決虐童問題,單純只是藉此作為騙取聲量的手段,縱使使真正的虐童兇嫌的刑度降低也無所謂,完全是貨真價實的「挺虐童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