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因涉京華城案羈押於台北看守所,因戶籍設於台北市大安區,具備726罷免案的投票資格。其律師日前向北高行聲請假處分,請求法院裁定選委會與看守所應採適當方式(如戒護外出、設置監所投票所、通訊投票)保障柯的投票權。
不過北高行合議庭審酌後指出,台北看守所非選務主辦機關,與柯文哲間並無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2項所稱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無從構成裁定義務。至於北市選委會,則是依法負責罷免選務事宜之機關,法院評估通訊投票、監所設置投票所等方案,均未符現行法規。
裁定指出,選罷法第17條、第18條等條文已明確採「在籍、親自投票」制度,現行法並未開放通訊投票,若准柯以此方式行使罷免權,將有違法適用之虞。另關於戒護外出部分,羈押法並無明文,恐使戒護機關面臨過嚴或過寬的憲政風險,牽涉維安與資源配置,也無法在假處分階段輕易判斷。
法院並指出,若貿然准許投票,事後本案敗訴將導致選舉結果失效,影響其他選舉人權益與罷免案的整體公益,損害程度遠高於柯文哲個人暫時喪失行使投票權的損害,因此難認有「定暫時狀態處分」之急迫必要。
北高行最終裁定駁回聲請,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