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葉女與從事空調工程的徐姓男子於2021年結婚育有一名子女,不料婚後不久,徐男就與19歲的超商女店員交往同居,還在大腿刺上胡女名字替她宣示主權,並將葉女趕離住所,兩人因此在去年初調解離婚。
葉女指出,離婚後她取得戶籍謄本,赫然發現新增一名小女孩,才知道徐男不僅外遇還生了女兒。由於女嬰出生於2023年7月,經推算懷孕時期落在2022年9月至10月,當時胡女未滿20歲,徐男也尚未離婚,足證兩人已侵害正宮的配偶權。
葉女主張,民法於2023年1月修正後才將成年年齡降為18歲,而徐男與胡女發生性行為時間點在2022年9月至10月間,依修正前民法規定,19歲的胡女仍屬未成年人,其法定監護人即胡父應為女兒行為負起連帶賠償責任,提告要求徐男、胡女及胡父連帶賠償100萬元。
苗栗地院一審認定,胡父未能提出已盡監督義務的具體證據,須與徐男、胡女共同負賠償責任,判決三人連帶賠償葉女30萬元,葉女不滿判賠金額過低上訴台中高分院仍被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