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女提告指出,她與郭男結婚多年育有子女,已於今年初離婚。然而在離婚前,郭男就與他任職健身房的一名女會員發展婚外情,兩人不但互相以「寶貝」、「老公」、「女友」相稱,去年夏天還曾相約出遊,在汽車旅館共宿一房,害她身心遭受巨大打擊,要求2人應連帶賠償60萬元慰撫金。
對此郭男反駁稱,他跟女會員只是普通朋友,雖然一同出遊、過夜並以「寶貝」、「老公」、「女友」相稱,但兩人並沒有發生性行為;女會員也承認與郭以「寶貝」、「老公」、「女友」相稱,但否認有在外面過夜或發生性行為。她強調,自己本來就很常跟男生出去玩,跟其他男生相稱的用語也都是如此,一起拍照也很正常,最重要的是她也不知道郭男已經結婚等。
法院審理後認為,陳女無法舉證女會員確實知悉郭男已婚,沒理由要求對方賠償;至於郭男已婚卻與婚外女子相約出遊、共宿旅館同一房間,依社會一般觀感均已逾越普通朋友份際,足以破壞夫妻間的誠信與共同生活,確屬侵害配偶權,判他應賠償前妻15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