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亞綸主張,被告的14名網友,明知他未對被害人A男強制性交、乘機性交或偷拍未成年人私密影像,竟在網路上留下「性侵犯」等言論,足以毀損名譽,因認網友們涉犯刑法加重誹謗罪嫌。
北檢日前偵結予以不起訴,炎亞綸向高檢署聲請再議又遭到駁回,因此向法院聲請自訴。法院指出,據先前判決,炎亞綸明知A男未成年,竟在兩人性行為時拍攝影像,還將影片傳給2名網友,讓A男承受影像被散布的風險。因此,14名網友發表的言論並非憑空捏造,無法繩以加重誹謗罪。
此外,先前有媒體報導指出,炎亞綸遭A男指控在他未成年時期偷拍性愛影片、違背意願發生性行為,在炎亞綸公開回應後,他決定第二天開記者會。沒想到記者會才剛開始,炎亞綸就闖入,兩度90度鞠躬道歉,對A男說『讓你承受這些事』,但A男低頭啜泣、情緒崩潰離場。法院認為,根據新聞內容,足見炎亞綸妨害性自主案件偵查終結前,曾在A男舉辦記者會時,進入記者會向A男道歉,勘認網友在獲知新聞資訊後,進一步推論炎亞綸有妨害性自主的行為,因此言論並非憑空需捏杜撰之詞。
法院認為,無證據足以證明14名被告確有炎亞綸指數的犯行,炎亞綸雖執前詞認網友們設有加重誹謗的罪嫌,向法院聲請自訴,但本案已歷經不起訴處分及再議駁回處分,炎亞綸仍執前詞指摘原處分不當,聲請准許提起自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