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國中老師爆性侵!學妹身心崩潰就醫220次 法院判5年:No means No
被害女子遭學長性侵後,前往身心科就醫超過200次。示意圖

|即時

高雄國中老師爆性侵!學妹身心崩潰就醫220次 法院判5年:No means No

mirror-daily-logo

2025/09/03 12:26:00

記者:

李依璇

高雄某國中許姓數學老師被控於2014年就讀研究所期間,在台北劍潭站附近租屋處,違反學妹「小文」(化名)意願發生性行為,導致小文身心崩潰,罹患嚴重憂鬱症、創傷後症候群,前往身心科就診高達220次,光是自費心理諮商就達40次。士林地院近日依強制性交罪判處許男有期徒刑5年,判決並引用實務見解,強調「沒有同意,就是不同意(No means No/Only Yes means Yes)」;沉默不是同意、猶豫也不是同意,亦不得因未激烈反抗或未即時報警而否定被害。
判決書指出,許男與小文為高雄某大學學長、學妹,2014年8月13日晚間相約捷運劍潭站,許男載她回租屋處吃飯聊天。因時間漸晚,小文表明想搭車返家,但許男一再拖延致錯過末班車,兩人遂返回租屋處;小文因不熟環境先睡沙發,隨後被許男叫上床。入睡後,小文被許男觸摸驚醒,當場明確說「不要」、「危險期不行」,並以雙手交叉阻擋,許仍稱「一下下就好」,先行插入,再要求口交得逞。
判決書另揭示,小文曾想向桃園市警察局婦幼警察隊報案卻遭吃案,當時警員威脅「妳確定妳要告性侵嗎?如果妳告不成的話就會被告誣告」,並歧視性質疑「妳跟男人過夜同宿一床?妳沒有劇烈反抗?妳的姿勢在上面?妳幫他口交?」等語,最終因小文無法提供許男身份證字號,警員竟告知小文家人「這是半推半就」,導致她無法在案發第一時間報案。
法院審理期間,許男否認犯行,辯稱小文「跨坐在我身上、自己脫下短褲與內褲並插入」,過程中還稱「危險期」改換體位以口交至他射精,「全程我躺著、是她引導,我認為是合意」。辯護人並指,小文曾被家屬與警方質疑,且一度向許道歉,顯然是合意後翻供。
法院調查,小文在性平會、偵查與法庭的核心指訴一貫,並有當夜與男友 LINE訊息「我很怕」、「很髒」、「像惡夢」、「很想死」、自殘與情緒失調、翌日驗傷與後續精神科病歷等多項客觀資料補強;且依實務見解「No means No(說不就是不)/Only Yes means Yes(她(或他)說願意才是願意)」原則,沉默或猶豫不是同意,女上位或改以口交通常是拒絕無效下的最低自保,不能反推合意。
另查小文案發前並無身心或精神疾患就醫紀錄,案發後自2017年至2023年間長期於悅情身心科就診,診斷出現「持續性憂鬱症」病徵,病歷並記載其曾提及大學期間遭性侵,之後因此接受約40次自費心理治療,門診累計約220次。
不過法院指出,即便小文與許男獨處、未激烈反抗或事後未立刻求援,只要當下已明確表達「不要」,在未取得清楚且有效的同意前,行為人都不得自我解讀為「沒說不等於願意」或「半推半就」,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相互尊重,彼此同意的基礎上,其中一方不得將另一方的順從舉措,過度引申為同意與自己性交,或將對方表達拒絕的言語片面曲解為口非心是、欲迎還拒,藉此卸免性侵害罪責。
此外,要求當時年紀尚輕的被害人於危急中作出精準判斷、採取最有效求助或激烈反抗,也是過度苛責與刻板檢討,因此辯護方以上述理由否認強制性交的主張,均不採。
法院綜合考量被害人一致指訴、通訊與醫療紀錄、證人證述,認定女方已多次明確表達拒絕並以肢體阻擋,再加上許男自承觸摸、插入與口交等客觀行為、並有其拖延致錯過末班車、叫被害人上床等情境控制因素,認許男以「違反意願之方法」為性交行為,構成強制性交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可上訴。

★《鏡報》關心您: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 ◎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精神虐待、性騷擾、性侵害,請打110報案再打113找社工 ◎勵馨基金會 台北市蒲公英諮商輔導中心專線02-2362-2400 ◎現代婦女基金會 性侵害防治服務專線02-7728-5098分機7 ◎婦女救援基金會 02-2555-8595

延伸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