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我國首件公部門公共藝術涉抄襲被起訴及判賠案例。判決指出,木野智史(KINO SATOSHI)是國際知名的陶瓷藝術創作者,獲獎無數,2015年他完成了名為「颪(眼)」的陶瓷作品,不僅曾在2016年於新北市鶯歌陶瓷博物館展出,更榮獲「臺灣國際陶藝雙年展」的評審獎,並被收錄於展覽專刊及日本陶瓷雜誌中,具有相當的知名度。
不料,2022年間,木野智史的台籍妻子經友人告知,震驚發現一家名為「葛菲雅奇視像空間設計」公司及其負責人蔡文祥,竟在未經木野智史本人同意或授權情況下,將「颪」重製後用於投標行政執行署高雄分署的公共藝術標案,並成功得標,抄襲作品早在2018年起便公開展示於高雄分署大樓前,作者還標示為蔡文祥。
蔡男挨告後辯稱他的作品是獨立創作,靈感來自「公平正義・圓融和諧」的理念,且作品的材質、比例、尺寸等均與原作不同,並未抄襲。但法院經過比對後認為,兩件作品在整體外觀、半圓互扣的核心設計、兩側緞帶般的延伸線條,以及前薄後厚的特徵上,給予一般大眾的「整體觀念與感覺」是高度近似的,已達到「實質相似」的程度,雖然材質與尺寸有些微差異,但並不影響兩者構成實質相似的事實。
此外,智財法院也認為,木野智史的原作曾在台灣公開展覽並出版,任何人都有機會看到,蔡男本身從事設計行業,具有「合理接觸」到原作的極高可能性。反觀蔡男雖聲稱是獨立創作,卻始終無法提出具體創作歷程證明,認定蔡男已侵害他人著作權。
智財法院認為,木野智史是國際知名的藝術家,創作心血遭蔡男故意侵害,且抄襲作品還被設置在國家公務機關前,對原創作者造成極大的精神痛苦與名譽損害,判決蔡男及其公司應連帶賠償200萬元;此外,該侵權作品事發後雖已自現場移除,但仍由蔡男公司保管,法院因此裁定蔡男公司應將該侵權作品銷毀。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