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立法院三讀通過時,只聽到現場朗讀的修正法條,因而產生了各自解讀的空間,有人認為最高10萬元減免,以汰舊換新前提,獲汰舊換新5萬元減免資格後,買二千立方公分(2000c.c.)以下小客車可再減免5萬元。但從總統府公布條文實際狀況來看,應該是各自獨立分開,然後兩項資格都符合的話,加起來購車最高可獲得10萬元的貨物稅減免。
修正條例原文如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之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汽缸排氣量在二千立方公分以下小客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小客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但應徵稅額未達新臺幣五萬元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
接著再起一段,「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八日起至一百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且出廠十年以上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減徵新臺幣五萬元;購買之新車符合前項規定者,應加計該項規定減徵稅額。但應徵稅額未達減徵金額之合計數者,減徵稅額以應徵稅額為限。」以上條文總統府公布後,將在9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