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男2022年透過交往軟體認識住在台中的女網友,藉故提問「台中有無可以泡湯住宿地點?」經女網友告知一家汽車旅館後陳男駕車南下,又以自己住在台北、不認識路等理由,要求女網友帶路陪同前往。不料兩人進入汽車旅館房間後,陳男竟問她「有沒有跟陌生人發生過關係?」、「會不會足交?」等問題,女網友察覺不對勁想閃人,卻被體型魁梧的陳男抓住摔至床上,不顧她掙扎抗拒,先後以手指及生殖器性侵,得逞後迅速離開。
女網友待陳男離開後立即報警,他到案後辯稱,當天是與女網友談妥性交易,代價1萬元;律師也替他辯護,指女網友針對與陳男認識多久、前往旅館路上有無傳訊息給別人、案發過程有無反抗、以何種方式反抗、案發後有無與陳男談和解等細節,說法顛三倒四,且離開旅館時也未請櫃臺報案,主張她指控不實。
台中地院法官調查發現,陳男手機經鑑識還原,完全找不到他聲稱被害人傳給他的匯款帳號紀錄,又根據汽車旅館監視器錄影檔案可見,案發當天陳男辦理入住手續時間為9時56分、車子開進房間時間為9時58分,陳男單獨駕車離開時間為10時25分,表示陳男與被害人「性交易」時間必然少於27分鐘。
法官認為,衡諸常情,陳男以高達1萬元代價與人性交易,竟然短短不到27分鐘時間就辦完事離開,「如此匆促行事,已與常情迥異」;況且陳男還說他到台中除了性交易,還要泡湯及住宿,則其完成性交易後卻未停留現場「泡湯」、「住宿」,反而快閃離開,均與常情不符,因此不採信陳男辯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