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李學鏞指出,昨日發生在台中市沙鹿區的情殺案,嫌犯駱姓少年才17歲,依《刑法》第63條規定,未滿18歲的人犯罪,本刑若是死刑或無期徒刑,必須減輕,換算下來駱姓少年最多、最多判刑15至20年,或至少10年以上的刑期;若法院採10年基準,依現行規範「坐一半就能申請假釋」,代表他關個5年就可能出獄。
此外,因《刑法》第18條第2項也明訂,14歲以上未滿18歲的行為,可以再度減輕刑責,等於還有機會「打對折」,最低判5年,也可能7年半到10年。
但李學鏞認為,由於駱姓少年行兇手段極度殘忍,法官應該不會輕易給予2次減刑,最後結果仍多半落在15年以上起跳,上訴之後,若運氣好,不無可能10年定讞,如此也是5年多假釋,重返社會,那時他才22、23歲。
對於青少年很可能鑽法律漏洞獲得輕判,網友痛批「青少年犯罪又沒有教化可能,真的非常惡劣」、「還會計畫投案,根本知道法律漏洞」、「不只台灣,美國和其他國家也對少年重大刑案頭痛」。輿論幾乎一面倒質疑少年保護機制淪為逃避重刑的「護身符」,社會對於司法是否能撫慰亡者家屬,更添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