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謝宜容自2023年3月起擔任勞發署北分署長,具有主管及監督之權限,但於同年8月間,處理新莊本部整修工程採購案、主視覺設計採購案及採購三節禮盒等案件,與同案被告等6人及習翌等廠商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圖利、《刑法》洩密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罪名。
謝宜容於新莊本部修整工程採購涉犯圖利、洩密,處有期徒刑3年、褫奪公權2年;主視覺設計採購部分,犯公務員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侵占三節禮盒部分,犯公務員侵占公有財物罪,處有期徒刑2年6月、褫奪公權2年,沒收犯罪所得2萬901元,合併應執行4年6月、褫奪公權3年。
法官認為,謝宜容為勞發署北分署分署長,受國家所託執行公務,本應以身作則,遵守政府採購法令,依市場競爭機制進行,以提昇採購效率及功能,但謝女僅因個人喜好習翌公司設計,為使該公司順利承作採購案,不惜違背法令,令部屬作為聯繫窗口,於採購案尚未成形前,即與廠商密切聯繫、協調,猶如為該公司量身訂作採購案,而違法洩密、圖利特定廠商,除造成參與投標之廠商受不公平對待,破壞商業交易秩序,亦損及國家機關、全體公務員之形象。
雖謝宜容所為使政府採購法所期待建立之競標制度無法落實,危害社會公益,所為實屬不該,但法官念其坦承犯行、節省有限之調查資源,犯罪動機、違反義務程度固值非難,兼衡其於偵審中自白犯行,犯後繳回犯罪所得態度良好,及其他一切情況予以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