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士林地院一份民事判決內容,更罕見以千字文重話痛批謝女報導內容「斷章取義、指鹿為馬」,「連查閱判決書裡提到的案件事實及法律關係是在指誰,都搞不清楚!」「損及大部分兢兢業業精進於己志之媒體工作者,所戮力爭取與追求之新聞自由之價值!」不但打臉黃國昌對她的謬讚,也重重打臉謝幸恩自己日前發表的辭職聲明。
事件起於2020年4月27日、28日,毅傳媒連續報導一家地產公司林姓負責人為「吸金嫌犯」、「涉嫌吸金」。林男指控報導不實向士林地院提告求償100萬元,表示謝女報導時,他的案件已獲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確定,報導卻杜撰「檢方正在偵辦」,並指稱他「雖獲不起訴,但目前仍因銀行法遭北檢另案偵辦中」。此外,報導中還提及他另涉「私下接洽建商搶客戶,被判登報道歉」 以及「爆出非法洗錢、非法吸金、加價販賣」等爭議,怒控謝女根本「黑白寫」。事後謝女也此被判應與刊登報導的《毅傳媒》連帶賠償被害人20萬元、下架報導並刊登道歉啟事,全案確定。
針對報導中關於林男「仍因涉犯銀行法遭北檢另案偵辦中」的查證過程,謝幸恩到庭抗辯稱,她已向北檢「內部人員」致電詢問查證,但法官要她舉證,她卻以「消息來源不能曝光」為由,拒絕提出查證對象的職稱、職務內容或任職單位,被法官認定無從核實其說法,難認報導前有經過查證。
另針對報導中關於林男涉及其他商業糾紛的內容,謝幸恩辯稱是上「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查得相關民事判決書;但法官詳加檢視後發現,謝幸恩查證過程「實屬輕率之至」,因為她誤認當事人身份,將判決中的被告公司法人誤認為林男個人,又將判決中兩家公司之間的姓名權使用爭議,擷取片段根本未經法院判決認定內容,直接作為事實撰寫報導。
士院法官審理後,在判決書中「有感而發」近千字長文,痛批謝女身為新聞從業者,尤應謹慎地盡其合理之查證義務,再為相關報導;而她既然要以判決書為刊載新聞的基礎,自然應該就歷審裁判書所述見解與事實認定用心閱讀,「總要完全明瞭判決書所載事實理由及爭點所在」,才能對案件事實加以評論或援引為報導基礎,斷不可隨意將判決書任何一段看起來簡單、以為自己有所理解之文字,任隨己意解釋後即撰寫成報導,遇有爭執再以『依判決書記載』等語為辯以求卸責,「如此態度,要非可取,亦損及大部分兢兢業業精進於己志之媒體工作者,所戮力爭取與追求之新聞自由之價值。」
判決認為,謝女報導內容「斷章取義、指鹿為馬」,可見她在查閱判決書時根本沒有仔細研讀案件事實、認真研究法律關係,連事件兩造所指訴之對象為公司或個人,都搞不清楚,就拿來任意結合她也沒查證的其他報導,撰寫貶損林男名譽的言論發表,未盡合理查證義務,自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