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律師Josh Schiller表示,他們從未違反代言協議。訴狀中指出,他們在宣傳網站上線前,就已將包含大谷宣傳影片的連結,透過電子郵件寄給Balelo與其團隊,但在長達14個月的時間裡,對方從未表示反對。他們認為,對方突然發難,是為了報復他們,並製造藉口將他們趕出開發案。
對此,大谷翔平的律師Laura Smolowe發表聲明反擊,稱這「是一次絕望的嘗試,意圖避免這樁無聊的訴訟被駁回,並轉移外界對原告方無數失敗和公然盜用大谷翔平權利的注意力。」他們堅稱,Balelo的行為,始終是為了保護大谷的最佳利益,防止其姓名與肖像權在未經授權下被使用。
原告方在修正訴狀中,將矛頭直指大谷翔平自家住宅的工程問題。訴狀寫道:「Balelo與其經紀公司試圖將大谷住宅的工程費用超支問題,歸咎於Hayes,但這些超支完全是由被告方自己的決定所造成的。」他們認為,被踢出開發案,是為了讓大谷方更容易從建案中獲取經濟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