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當日警方埋伏在陳男租屋處外,眼見他發現行蹤後急忙躲回房內並反鎖大門。員警遂透過房東開鎖進屋,赫見陳男已昏迷倒地,隨即在一旁搜到2小包海洛因(1.29公克、0.08公克),並緊急通知救護車送醫;經醫院檢查,確認陳男因施打大量海洛因導致昏迷,住院隔日甦醒後才被帶回警局驗尿,檢驗結果呈現毒品反應。
審理過程中,法官認為警方雖然名義上是要拘捕通緝犯,但進屋並未依規定在事後2日內回報檢方與法院,程序上屬於「違法搜索」。同時,房東已將房間出租,不具代為同意警方進入的權限,當時陳男昏迷更不可能同意,因此也不符合「同意搜索」要件。
但台中地院法官審酌警方此舉並非惡意侵入民宅,進門後僅目視即可看見毒品,且全程未對陳男施暴脅迫,並非蓄意違法或有常態性問題,因此認定查扣毒品仍具證據力;綜合考量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將陳男判處徒刑1年3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