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NO一審唯一被認定有罪的,是他於2011年透過綜藝節目鎖定一名女子,提議下節目要載送其回家,卻在途中改道至大稻埕河濱停車場,在車上性侵女子未遂,法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至於其他涉強制猥褻罪、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未遂罪,法官認為,受害女子分別指訴自己遭NONO強制猥褻、強制性交或強制性交未遂,但均未目睹被告對其他人的行為,不能互為補強證據。且部分受害人陳述部分有瑕疵,與客觀事證不符,又沒有其他補強證據足以佐證,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原則,因此將這部分判處無罪。
此外,北檢偵辦另3名告訴人指控被NONO強制猥褻的部分,認定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3名告訴人中有2人不服,向高檢署聲請再議。高檢署把案件發回北檢續查,北檢移轉士檢偵辦。士檢仍認定罪嫌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兩名告訴人聲請再議,高檢署審查後認為士檢偵查不完備,發回續查,士檢8月5日依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起訴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