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男去年11月12日中午,在新北市鶯歌區的友人住處施用海洛因、安非他命等賭品,並在15日下午騎乘機車行經樹林龍興街時遭到警方盤查,並同意警方採尿送驗,檢驗結果出現毒品陽性反應,他也坦承毒駕,被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新北檢考量他坦承犯行、態度尚可,認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新北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
不過楊男對於判決結果不服,向法院聲請上訴,表示自己已坦承犯行,且其母親去年過世、生活困難等,希望法院考量他已受行政罰鍰的處罰,能夠給他一次機會,將有期徒刑改判罰鍰。
但上訴之後,新北地院第二審合議庭傳喚楊男,且審理時並未在監在押,法院通知書亦有送達,他卻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依法可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合議庭也認為,原判決量刑並無過輕或過重的不當情形,而楊男有前案紀錄、素行非佳,法院判刑時已審酌一切情狀,具體交代量刑理由,未逾越法定刑度,因此認為楊男上訴無理,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