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A男與B女前為夫妻,2人離婚後,A男在去年1月17日半夜,哄騙B女到其林口住處一同喝酒,到隔日凌晨時,B女因不勝酒力而睡著,A男乘機將前妻全身衣物脫掉,B女察覺後驚醒,但A但並未停手,反而用力拍打對方大腿,還不顧對方反對,強行用粉紅色按摩棒虐侵前妻。
雖然B女持續反抗,但A男卻出言恐嚇:「你是沒被揍過是不是」、「我打死你喔」、「還是我要把你的子宮拔掉或把你的尿道塞起來」,雖B女苦苦哀求「你可不可不要這樣對我」、「我好不舒服」、「饒了我好不好」,但A男仍不罷休,甚至徒手毆打女方臉部5、6下,導致對方受傷。
女方事後傳訊給A男表示「不舒服」、「超級難受」、「恨死你了」,但A男卻在案發1個月後,傳送2人性交影像給B女,女方因此向警方報案提告妨害性自主、偷拍、傷害。
檢方調查時認為,A男涉犯《刑法》強制性交罪嫌,對其提起公訴,但B女指控傷害、偷拍部分,因A男傳送的影像,他辯稱是2月拍攝,且經查扣A男手機,並未發現案發當天拍攝的性影像,而B女聲稱遭毆打,但並未前往醫院驗傷或拍攝傷勢照片,無客觀證據認定A男有相關罪責,不過此部分與強製性交罪嫌為吸收行為,因此不另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