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子斌/律師、東吳大學法學院兼任助理教授、德國波昂大學法學與國家學學院法學博士
2025年10月22日台中市非洲豬瘟現蹤,經核酸檢驗、基因定序已告確定。就農業法以及食品安全法下的風險預防、危險與實害的止損而言,農業部在第一時間果斷處理殊值肯定,就後續疫病豬場的豬肉肉品追蹤,以及訂定觀察期間15天禁止運送、禁止屠宰、禁餵廚餘以及相關疫情調查、追訴措施乃屬法治與效率並進的防治手段,應值贊同。撇開究責相關人員及沒入(收)不法實質利得以及補償受損產業的部份,本文僅從權衡社會經濟影響的角度檢驗農業部的相關檢疫措施法理基礎如下。
一、「有疑唯利於社會經濟」之效率性防治手段
非洲豬瘟大體上有三種傳染途徑,首先是病豬間互相傳染,再者是媒介昆蟲如蜱、蝨蟲的傳染,第三種是人為傳染,例如人的衣服、車輛、食物加工品、廚餘以及消毒清潔不完全的病死豬死體殘留病原體於農場豬舍,這些都是非洲豬瘟傳播的重要途徑。以歐盟經驗而言,除了家豬外,野豬是非洲豬瘟主要的散佈者,因野豬移動性高,是歐盟對於疫區狩獵活動予以禁止或限制,且對於豬瘟發生地周圍野豬出沒區利用無人機或相關設備對於野豬族群進行偵查,用以防範帶病野豬及狩獵者散播病毒,就此臺灣農業主管機關容或對野豬應未雨綢繆。而就曾至疫場人員追溯與管制、廚餘管制、病死豬肉禁止運送至市場以及運送化製場車輛清潔消毒等部份絕不可從「過往經驗法則」予以寬鬆認定或准許,於此非常時期應採取全面性禁止或限制,就此農業部對於非洲豬瘟防疫本來就是採取「有疑唯利於社會經濟」(In dubio pro socioeconomicus)的效率性手段予以規制,合法性自無疑慮。
二、社會經濟影響權衡是防治手段合法性的基礎
固然非洲豬瘟的病死豬肉依現階段科學證據不會對消費者身體健康造成危害,然須說明者係非洲豬瘟的預防與止損措施從來就不是強調食品與人類身體健康危害的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非洲豬瘟的預防向來強調的都是此一非洲豬瘟疫情的損害造成的社會經濟的重大與明顯影響,這裡權衡社會經濟影響合憲性基礎是非洲豬瘟危害了消費者食物適足權以及安全權的問題,後者即與歐盟強調的不適於人食用的食物不宜進入市場流通有關。目前防疫重點不是某些論者所謂農業部或海關的境外預防有無行政怠惰,或是將量化的風險預防以及風險分析內有爭執的科學原則或是預警原則加以並立而用以指摘中央政府防疫不當云云,此恐係對於農業法以及食品安全法理論有所誤解。
依照農業及食品安全法學上的階段區分「預防、防危止損、究責、補償」之應對以言,目前著重的應該是臺灣目前已有非洲豬瘟病死豬出現,所謂量化風險已經進入危險的層次,是以農業部現階段應考量者係社會經濟影響的權衡下對於非洲豬瘟實害、危險最有效的防止危險以及抑制損害從而安定社會而達成止損的有效措施,其與第一階段的風險預防迥不相同。是舉凡確定管制區,全面禁止肉品流動、禁止屠宰,廚餘全面禁止、來自疫區肉品甚至豬肉與相關食品的全面下架、 疫區從業人員一般行動自由的管制、曾至疫區人員之追蹤、強制廠商肉品機具消毒清潔、運送車輛消毒清潔、相關疫區養豬場、屠宰場強制採撿、疫區相關連養豬場與運輸公司名稱公佈、完善疫調、清查養豬場疫情擴散狀況、協調化製場處理病死豬、擴大獸醫檢驗量能以及其他全面性涉及豬肉相關產業權益的市場管制行政命令等等,所有基於權衡社會經濟整體影響而做出的效率性的防損手段,就法律角度而言乃具合法性與正當性。
三、司法制度的保護性作用體現在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上
就非洲豬瘟防範涉及專業性以及效率性,是就阻止非洲豬瘟蔓延部份的具體行政爭訟或刑事爭議的司法個案上,中央政府對於非洲豬瘟防疫措施、檢疫事務本應由「從嚴處置」(in dubio pro duriore)出發,用以確保非洲豬瘟造成的負面社會經濟影響降到最低。在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上,司法機關應致力於避免審判決定與行政機關認事用法上發生不同且裂解的情況,而使非洲豬瘟之檢疫措施因司法判決的不一致而有出現保護間隙,導致非洲豬瘟蔓延的情勢加劇。是所謂法律適用的一致性係現階段的防危止損乃強調司法機關必須以社會經濟權衡為基礎,並兼顧行政機關在行政效率性阻止非洲豬瘟疫情蔓延的努力,而不因個別司法案例意見歧異而傷害行政機關防疫之效能,此亦係法治國內行政權與司法權合作的模式,更係由來於基本權保護框架下,司法制度所具備的一般保護性功能。
四、政府記者會促進民眾理解防疫措施,提振消費者、豬農以及相關業者的信心
農業部召開記者會,事實上是政府確保消費者、養豬業者的非洲豬瘟對於防疫的正確資訊理解,亦是一種危機管理與溝通,使民眾知道政府防疫政策的走向、趨勢,以及強化各部會間與地方政府的應對非洲豬瘟檢疫、防止非洲豬瘟危險擴大措施的一致性,使政府、豬農及相關產業、消費者在資訊公開透明的情況下,能有效的理解政府的應變作為,而透過共同合作模式,解決這個臺灣的世紀浩劫。農業部的危機管理與溝通一方面能防止假訊息散播,影響民眾資訊自主的權利,另一方面亦能防止新聞自由或言論自由被不當濫用以致造成檢疫措施、疫區病情擴散或疫調受到影響,就此更能促進一般民眾對於臺灣政府以及臺灣豬肉消費市場的信心,以維護臺灣豬農以及豬肉製品產業。以10月23日農業部改訂檢疫期間為15天為例,乃係因非洲豬瘟基本上約莫4天發病,豬瘟潛伏期約莫2天到15天而來,是農業部基於社會經濟影響權衡而延長檢疫期間的所謂「5天一循環」滾動式檢討檢疫措施之決定並無相互矛盾,亦值贊同。
從法治性與效率性的完善治理模式檢驗農業部的措施應屬合憲合法,並非某些論者的境外檢查行政怠惰云云,在現階段重點應在非洲豬瘟實質危害的管控,萬望於此臺灣產業百年浩劫之際,全國民眾均能支持配合政府的疫調、檢疫措施,而使臺灣的豬肉產業得以永續發展,並能度過此一難關。
